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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-礼记正义-汉-郑玄*导航地图-第55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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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正义曰:“祭黍稷加肺,谓绥祭”者,按《特牲礼》云:“祝命绥祭尸,左执觯,右取菹,扌耎于醢,祭于豆间,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,尸祭之。”是尸绥祭之时,有黍稷肺也。《少牢》亦然。皇氏以为尸绥祭之时无黍稷,至主人绥祭之时,乃有黍稷,解此祭为主人绥祭也,违背《仪礼》正文,其义非也。
云“五齐加明水,则三酒加玄酒也”者,崔氏云:五齐尊上,加明水之尊,五齐重,明水亦重,故加明水,三酒轻,玄酒亦轻,故云“三酒加玄酒也”。此云“玄酒”对“明水”,直谓水也。若总而言之,明水亦名玄酒,故《礼运》云:“玄酒在室。”及《司烜》注云:“明水以为玄酒。”是也。此经“祭齐加明水”之文,谓总据祭时而用五齐,非谓绥祭之时也。故郑云“祭黍稷加肺,谓绥祭”,不云祭齐也。
按《仪礼》绥祭之后,亦祭酒,必知此祭齐非绥祭者,以郑云“三酒加玄酒”,三酒本非绥祭之用故也。
  ○注“与萧”至“稷也”。
  ○正义曰:凡祭血腥之时,已有膟膋燔燎,故前文“诏祝於室”郑注云“取牲膟膋,燎于炉炭,洗肝于郁鬯而燔之”,是也。至荐熟之时,又取膟膋而燔之,故上经云“萧合黍、稷”,“故既奠,然后炳萧合馨香”,故郑此注云“与萧合烧之”,谓馈熟时也。云“亦有黍稷也”者,非但有萧与膟膋,兼有黍稷,故云“亦”也。
  ○“敬之”至“尽也”。
  ○“敬之”至“也,服也”者,言君所以再拜稽首肉袒者,是恭敬之至极。恭敬之至极,乃是服顺於亲也。此总结上“再拜稽首,肉袒”之文,下又各释“拜稽首,肉袒”之事。
  ○“拜,服也”者,释再拜之文,拜者,是服顺於亲也。
  ○“稽首,服之甚也”者,释稽首之文。拜既是服,而稽首头至於地,是服之甚极也。
  ○“肉袒,服之尽也”者,释肉袒之文。言心虽内服,外貌不尽,今肉袒去饰,是服之竭尽也。
  ○“祭称”至“家也”,熊氏云:“祭称孝孙,对祖为言,称孝子,对祢为言。”
  ○“以其义称也”者,义,宜也。事祖祢宜行孝道,是以义而称孝也。
  ○“称‘曾孙某’,谓国家也”者,国谓诸侯,家谓卿大夫、既有国家之尊,不但祭祖祢而已,更祭曾祖以上,但自曾祖以上,唯称曾孙而已。言己是曾重之孙。
  ○注“谓诸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义曰:熊氏云:经既称国家,则兼诸侯及大夫。今注直云“诸侯”者,注文略也。大夫三庙,亦事曾祖而得称曾孙也,其诸侯大夫事祖祢之时,亦称孝子、孝孙。事曾祖以上,虽是内事,则同於外称,故下《曲礼》云“诸侯内事曰孝子某侯某,外事曰曾孙某侯某”是也。此记不云某侯者,略也。上士二庙,祖祢各一庙,中下士一庙,祖祢共庙。前经注云“谓祖祢”,据上士也。
  ○“祭祀”至“让也”。
  ○解为相之法也。相,谓诏侑也。嘉,善也。庾氏云:“宾主之礼,相告以揖让之仪。祭祀之礼,则是主人自致其敬,尽其善,故诏侑尸者,不告尸以让,是其无所与让也。”
  ○“腥肆”至“已矣”。
  ○“腥、肆、爓、腍祭”者:肆,剔也;腍,熟也。言祭或进腥体,或荐解剔,或进汤沈,或荐煮熟,故云“腥、肆、爓、腍祭”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