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祭谓虞卒哭时”。
○正义曰:知者,以下文孔子答云“诸侯之丧祭也”,故知此祭谓虞卒哭时也。知非练祥者,以士练祥之祭,大功之服巳除,不得云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。其天子诸侯则得兼练祥也,以其练祥时犹斩衰与祭也。
○“曾子”至“於人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身有丧服,不得助他人祭事。
○“緦不祭,又何助於人”者,言身有緦服,尚不得自祭巳家宗庙,何得助於他人祭乎?而熊氏云“谓身有緦服,则不得自为父母虞祔卒哭祭”。此谓同宫緦,则士为妾有子及大夫为贵妾,是同宫緦者。若大夫士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緦麻同宫,则亦不祭。若异宫则殡后得祭,故《杂记》云“父母之丧将祭,而兄弟死,既殡而祭。若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”,“虞祔亦然”。天子诸侯臣妾死於宫中,虽无服亦不得为父母虞祔卒哭祭也。
天子诸侯適子死,斩衰既练乃祭。天子诸侯为適孙適妇,则既殡乃祭,以异宫故也。
曾子问曰:“废丧服,可以与於馈奠之事乎?”谓新除丧服也。孔子曰:“说衰与奠,非礼也。执事於人之神,为其忘哀疾也。
○说,汤活反。以摈相可也。”
[疏]“曾子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祥除服,不得与他人馈奠之事。废犹除也。言巳新说丧服,可以与他人在殡馈奠之事乎?不问可以与於吉祭,而问可与馈奠者,以巳新说丧服,吉祭礼轻,吉凶不相干涉,其不可馈奠,是他人之重者,巳又新始说衰,凶事相因,疑得助奠,故问之也。
曾子问曰:“昏礼既纳币,有吉日,女之父母死,则如之何?”吉日,取女之吉日。
○相,息亮反。取,七住反,本亦作娶,下文取妇,取女同。
○孔子曰:“?使人吊如?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必使人吊者,未成兄弟。父丧称父,母丧称母。礼宜各以其敌者也。父使人吊之,辞云:“某子闻某之丧,某子使某如何不淑。”母则若云,宋荡伯姬,闻姜氏之丧,伯姬使某如何不淑。凡吊辞耳。父母不在,则称伯父世母。吊礼不可废也。伯父母又不在,则称叔父母。婿巳葬,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:‘某之子有父母之丧,不得嗣为兄弟,使某致命。’女氏许诺而弗敢嫁,礼也。
必致命者,不敢以累年之丧,使人失嘉会之时。
○累,力弭反。婿免丧,女之父母使人请,婿弗取而后嫁之,礼也。请,请成昏。女之父母死,婿亦如之。”女免丧,婿之父母亦使人请,其巳葬时亦致命。
[疏]“曾子”至“如之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昏娶遭丧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
○注“必使”至“兄弟”。
○正义曰:以夫妇有兄弟之义,故下云“不得嗣为兄弟”。或据婿於妻之父母有緦服,故得谓之为兄弟也。
○“父丧称父,母丧称母”,礼各宜以敌,若彼家父死,则此家遣使吊,当称此家父遣使吊也。若彼家母死,则此家亦称母遣使吊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