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正义曰:“合诸侯制”者,秦十月为岁首,此月岁之终也,当入新岁,故合此诸侯之法制,又命百县为来岁受朔日之政令,并授诸侯所税於民轻重之法,贡职之数。天子有朔日政令,诸侯所税民轻重之法,贡职之数,皆天子制之。百县此来受处分,故云“受朔”。“与诸侯所税於民,轻重之法,贡职之数”,皆天子之制,言与者,兼事之辞。“以远近土地所宜为度”者,言定税轻重,入贡多少,皆以去京远近之差,土地所宜之物为节度。
“无有所私”者,言既给郊庙重事,事百县等物,无得有所偏私,不如法制也。
○注“秦以”至“象魏”。
○正义曰:按《史记》秦文公获黑龙,自为水瑞,命河为德水,以十月为岁首。云“定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”者,此皆《周礼 典命》文也。彼注云“国家,国之所居,谓成方也”。云“互文”者,诸侯言合制,则百县亦合制,百县言来岁受朔日,则诸侯亦来岁受朔日也,故云“互文”。诸侯谓畿外国,百县谓乡遂。
云“贡职谓所入天子”者,以经云“税於民,轻重之法”,又云“贡职之数”,其文既重,故知税於民者是积贮本国,贡职之数者是输纳天子。云“周之法,以正月和之”者,按《大宰职》“正月之吉始和,布治于邦国都鄙”。云“正岁而县於象魏”者,《小宰职》云“正岁县治象之法于象魏”是也。
是月也,天子乃教於田猎,以习五戎,班马政。教於田猎,因田猎之礼教民以战法也。五戎,谓五兵:弓矢、殳、矛、戈、戟也。马政,谓齐其色,度其力,使同乘也。《校人职》曰:“凡军事,物马而颁之。”
○殳音殊。矛,亡侯反。度,大各反。乘,绳证反。校,户教反。颁音班。
[疏]“是月”至“马政”。
○正义曰:“天子乃教於田猎”者,天子於此阴杀之时,乃教人以战法於田猎之事,谓因田猎而教之也。
○“以习五戎”者,谓於田猎之时,令人习用五种兵戎之器。
○“班马政”者,谓班布乘马之政令。
○注“五戎”至“颁之”。
○正义曰:知五器是五兵者,以别云“班马政”,则五戎非马也。下文云“七驺咸驾”,则知五戎非五戎车也。且车不须更习,故知五戎五矢也。按《周礼 司兵》“掌五兵”,郑司农注“五兵者,戈、殳、戟、酋矛、夷矛”,后郑又注云:“步卒之五兵,则无夷矛而有弓矢。”如郑所云,则此注据步卒五兵:弓矢,一也;殳长丈二,二也;矛长二丈,三也;戈长六尺六寸,四也;戟长一丈六尺,五也。此随便而言,不依《周礼》长短之次也。
云“马政,谓齐其色,度其力”者,按《毛诗传》云:“宗庙齐豪,尚纯也。戎事齐色,尚强也。田猎齐足,尚疾也。”此对文言之,则戎事齐力,故《校人职》云:“凡军事,物马而颁之。”注云:“物马齐其力。”但戎事以弓为主耳,亦须齐色,故《诗》云“驷騵彭彭”,是齐色也。
命仆及七驺咸驾,载旌旐,授车以级,整设于屏外。仆,戎仆及御夫也。七驺,谓趣马,主为诸官驾说者也。既驾之,又为之载旌旗。《司马职》曰“仲秋教治兵,如振旅之陈,辨旗物之用,王载大常,诸侯载旂,军吏载旗,师都载旃,师遂载物,郊野载旐,百官载旟”是也。级,等次也。整,正列也。设,陈也。屏,所田之地,门外之蔽。
○驺,侧求反。载,丁代反,又如字,注同。旐音兆。级,九立反。趣,七住反,又七走反。说,始锐反。陈,直觐反。大音太。旟音馀。
○
[疏]“命仆”至“屏外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