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知夏爵三等之制,如此经文不直举夏时,而云殷所因者,若经指夏时,则下当云万国,不得云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,故以为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,其国则少於夏也。云“殷有鬼侯梅伯”,按《明堂位》云“脯鬼侯”,又《吕氏春秋》云“昔纣为无道,杀梅伯而醢之,杀鬼侯而脯之,以礼诸侯於庙”,《楚辞》云“梅伯菹醢”,是殷有鬼侯梅伯也。郑引此者,证殷有侯有伯,二王之后称公,则殷亦有公可知也。
云“《春秋》改周之文,从殷之质,合伯、子、男以为一”者,按《公羊传》桓十一年九月,“郑忽出奔卫。忽何以名?《春秋》伯、子、男一也,辞无所贬”,何休云“《春秋》改周之文,从殷之质,合伯、子、男为一,一辞无所贬,皆从子”。《春秋》之时,伯亦得称子,子亦得称伯。今郑是伯爵,忽若称子,与成君无异,则不见在丧之降贬,故在丧降而称名,非为贬责称名,故云辞无所贬。何休之意,合伯、子、男为一,皆从称子也。
郑康成此注之意,合伯、子、男以为一,皆称伯也,与何休不同,故郑云“殷爵三等者,公、侯、伯也”。若殷家夷狄之君,大者亦称伯,故《书序》云“巢伯来朝”,注云“伯,爵也。南方远国”。云“则殷爵三等者,公、侯、伯也”者,则公百里,侯七十里,伯五十里也。云“异畿内谓之子”者,畿外既有公、侯、伯,标异畿内,特谓之子爵。虽为子,若作三公,则受百里之地。若作卿,则受七十里之地。若作大夫,则受五十里之地。
殷家虽因於夏,畿内之制,与夏不同。夏之畿内国,皆方五十里,故郑注《尚书》万国之数云“四百国,在畿内”,是皆五十里。殷之畿内,据下文“有百里之国九,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,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,凡九十三国”,是与夏不同也。张逸问:“殷爵三等,公、侯、伯,《尚书》有微子、箕子何?”郑答云:“微子、箕子,实是畿内采地之爵,非畿外治民之君,故云子也。
”云“周武王初定天下,更立五等之爵,增以子、男”者,按《尚书 武成》云“列爵惟五,分土惟三”,既云“列爵惟五”,故知增以子、男也。云“而犹因殷之地,以九州之界尚狭也”者,解所以列爵既五,则应五等之土,上公五百里以下,犹因殷之地。公、侯百里,伯七十里,子、男五十里为三等,以虽伐纣,九州之地尚隘狭,未得五等之封故也。
云“周公摄政致太平,斥大九州之界,制礼成武王之意”者,斥大谓开斥广大,於先中国方三千里,今方七千,是斥大九州之界也。武王既列爵惟五,是意欲为五等之封,但为界狭。今周公为五等之封,是成武王之意。云“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”以下,皆《大司徒职》文。云“所因殷之诸侯,亦以功黜陟之”者,谓周之诸侯,既以有功封建其国,所因殷之诸侯,既无大罪,不可以绝灭。亦如周之诸侯,以勋多少黜退之,升陟之。
殷之诸侯大者百里,今日有功则升陟,或二百里,或三百里,是陟之也。云黜者,谓於周家有过,诸侯党纣为恶者,皆黜退之,不复得为诸侯。或黜咸至七十、五十里,或有罪黜为附庸也。云“其不合者,皆益之地为百里焉”,谓其不以功过黜陟者,谓平常诸侯,皆益之地,使满百里焉。云“周世有爵尊而国小,爵卑而国大”者,张逸疑而不解,以问於郑,郑答之云:“设今有五十里之国於此,无功可进,无过可退,亦就益其地,为百里之国。
爵尊而国小者,若虞虢之君,爵为公,地方百里。爵卑而国大者,侯四百里,伯三百里,子、男二百里,皆大於虞虢。”郑通言男亦二百里者,据男有功,得附庸者言之耳,大於虞虢百里之意。云“惟天子畿内不增以禄群臣,不主为治民”者,解畿内之地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皆增其地,今畿内、公卿大夫采地不增益之者,本以禄赐群臣,不须增益其地,以其不主为治民者也。外土诸侯本为治民,须使民利国,故须增益其封。
周之畿内有百里之国,有五十里之国,有二十五里之国。郑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百里之国凡四都,五十里之国凡四县,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。”故崔氏云:“畿内有百里之国,有五十里之国,有二十五里之国。”《元命包》云:“周爵五等法五精,《春秋》三等象三光。”说者因此以为文家爵五等,质家爵三等。若然,夏家文应五等,虞家质应三等。按《虞书》“辑五瑞”,“修五礼五玉”,岂复三等乎?
又《礼纬含文嘉》云:“殷爵三等,殷正尚白,白者兼正中,故三等。夏尚黑,亦从三等。”按《孝经》夏制,而云公、侯、伯、子男,是不为三等也。《含文嘉》之文,又不可用也。
制:农田百亩。百亩之分,上农夫食九人,其次食八人,其次食七人,其次食六人。下农夫食五人。庶人在官者,其禄以是为差也。农夫皆受田於公,田肥墽有五等,收入不同也。庶人在官,谓府史之属,官长所除,不命於天子国君者。分或为粪。
○分,扶问反。食音嗣,下同,徐音自。差,初佳反,徐初宜反,下注同。墝本又作墽,苦交反。长,丁丈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粪,方运反。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,禄足以代其耕也。中士倍下士,上士倍中士,下大夫倍上士。卿四大夫禄,君十卿禄。次国之卿三大夫禄,君十卿禄。小国之卿倍大夫禄,君十卿禄。此班禄尊卑之差。
[疏]“制农”至“卿禄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