伯高死於卫,赴於孔子。赴,告也。凡有旧恩者,则使人告之。孔子曰:“吾恶乎哭诸?以其交会尚新。
○恶音乌,恶乎犹“於何”也。兄弟,吾哭诸庙。父之友,吾哭诸庙门之外。别亲疏也。
○别,彼列反,下同。师,吾哭诸寝。朋友,吾哭诸寝门之外。所知,吾哭诸野。别轻重也。於野则已疏,於寝则已重。已犹大也。夫由赐也见我,吾哭诸赐氏。”本於恩,哭於子贡寝门之外。
○夫,旧音扶,皇如字,谓丈夫即伯高。见如字,皇贤遍反。遂命子贡为之主,明恩所由。曰:“为尔哭也来者,拜之。知伯高而来者,勿拜也。”异於正主。
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其疾”、“为亵”、“为我”、“我为”皆同。来者,一本作“为尔哭也来者”。
[疏]“伯高”至“拜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亲疏所哭之处,各依文解之。
○注“别亲疏也”。
○正义曰:兄弟亲,父友疏,必哭诸庙及庙门外者,兄弟是先祖子孙,则哭之於庙,此殷礼。周则哭於寝,故《杂记》云,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之侧室;若无殡,当哭诸正寝。父之友与父同志,故哭诸庙门外。非先祖之亲,故在门外也。
○注“别轻重也”。
○正义曰:师友为重,所知为轻,所以哭师於寝,寝是已之所居,师又成就于己,故哭之在正寝,此谓殷礼。若周礼,则《奔丧》云,师哭诸庙门外。故郑答赵商之问亦以为然。孙炎云:“《奔丧》,师哭诸庙门外,是周礼也。”依礼而哭诸野,若不依此礼,则不可,故下云“恶野哭者”,以违礼为野哭也。
○“曰为”至“拜也”。
○夫子既命子贡为主,又教子贡拜与不拜之法。若与女相知之人,为尔哭伯高之故而来吊尔者,则尔拜之。若与伯高相知而来哭者,女则勿拜也。凡丧之正主知生知死,来者悉拜。今与伯高相知而来不拜,故郑云“异於正主”。
曾子曰:“丧有疾,食肉饮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”增以香味,为其疾不嗜食。
○滋音咨。嗜,市志反。以为姜桂之谓也。为记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,谓姜桂。
○姜,居良反。
[疏]“曾子”至“谓也”。
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居丧有疾,得食美味之事。
○注“为记”至“姜桂”。
○正义曰:知非曾子之言,而云“为记者”,以上云“草木之滋焉”。下云“以为姜桂之谓也”,是解上“草木之滋”,岂可曾子自言还自解乎?故以为记者正曾子之言。
子夏丧其子而丧其明。明,目精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