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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-泰泉乡礼-明-黄佐*导航地图-第9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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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,望见则下马,前揖。己避亦然。过既远,乃上马。若尊长令上马,则固辞。遇敌者,皆乘马,则分道相揖而过。彼徒行而不及避,则下马揖之,过则上马。遇少者以下,皆乘马,彼不及避,则揖之而过。或欲下,则固辞之。彼徒行不及避,则下马揖之。若于幼者,则不必下可也。
  请召迎送(凡四条)
  一曰凡请尊长饮食,亲往投书,诺则拜之,辞则止。既许赴,至日黎明,复遣子弟迎之。既至,明日亲往拜辱。若专召他客,则不可兼召尊长。如礼薄,则不必书。召敌者,以书简,明日交使相谢。召少者,以书列客目,明日客亲往谢主人。赴尊长召,若有众客,则约之同往。始见,则拜其见召。主人辞则止。明日人亲拜。若主人预辞,则书简谢之,非专召不拜。赴敌者召,始见,则揖谢之,明日具名帖谢之。
赴少者召,始见,以言谢之,明日传言致谢。
  二曰凡聚会,皆乡人,则坐以齿,非士类则否。若有亲,则别序。若有他客,有爵者则坐以爵,不相妨者犹以齿。若有异爵,虽乡人,亦不以齿。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,虽乡人,不敢与之序齿,以尊贵故也。若主人之族有异爵属卑幼者,亦勿与席,或别席以礼之。
  若特请召,或迎劳出饯,皆以专召者为上客,余为众宾,坐如常仪。如婚礼,则姻家为上客。皆不以齿爵为序。凡一命齿于乡,再命齿于族,三命而不齿。惟祭毕而燕,虽有三命,不踰父兄,古礼也。非专召,毋及异爵,以全尊尊之义。
  三曰凡燕集,初坐,别设卓子于两楹间,置酒杯于其上。主人降席,立于卓东,西向。上客亦降席,立于卓西,东向。主人取杯,亲洗。上客辞。主人洗毕,置杯卓子上,亲执注,酌酒以注,授执事者,相揖再让。客西向,主人东向,遂执杯以献上客。上客受之。复注酒以让主人。主人复举杯献客,客受之,置卓子上,再拜,兴,取酒,东向跪祭。兴,遍告饮于同席者,遂饮。以杯授赞者,遂拜。主人答拜。
若少者以下为客,则主人举酒先祭,饮毕而拜,主人受之。若上客,先不拜而饮,主人勿强,此谓从俗。
  上客酢主人,如前仪。主人乃献众宾。命赞者取众宾酒杯一一亲洗之。众宾合词以辞。主人执注酌酒,以次献众宾。众宾各受杯以授赞者,各置于席前。若主人是尊长,则众宾固辞洗及执注。赞者酌酒旅揖,自置于席前。若是少者以下,皆揖而跪饮,主人止之,则立饮。饮遍,乃就坐。若众宾中有齿爵特异者,则特献如上客之仪,不酢。
  若婚会,姻家为上客,则虽少,亦答其拜。
  以上礼兼酌古今而行之,如俗所谓三寳杯诸类,皆宜革去。
  四曰凡有远出远归者,则送迎之,少者、幼者不过五里,敌者不过三里。各期会于一处,拜揖如礼。有饮食,则就饮食之。少者以下,俟其既归,又至其家省之。
  庆吊赠遗(凡五条)
  一曰同约有吉事,则庆之。冠子、生子、预登第、进官之属,皆可贺。婚礼虽曰不贺,然礼有曰贺娶妻者,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。
  有凶事,则吊之。丧葬水火之类,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,其书问亦如之。若家长有故,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,则其次者当之。
  二曰凡庆礼,如常仪。有赠物用币帛酒食果实之类,众议量力定数,多不过二三千,少至一二百。如情分厚薄不同,则从其厚薄。或其家力有不足,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。
  三曰凡吊礼,闻其初丧(闻同约丧),未易服,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。
  凡吊尊者,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。敌者以下,则不拜。主人拜,则答之。少者以下,则扶之。不识生者则不吊,不识死者则不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