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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,犯约之过四,不修之过五。
犯义之过
  一曰酗博斗讼。酗谓纵酒喧竞。博谓赌博财物。斗谓斗殴骂詈。讼谓告人罪恶,意在害人,诬赖争诉,得已不己者。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,非。
  二曰行止踰违。踰礼违法众恶皆是。
  三曰行不恭逊。侮慢齿德者,持人长短者,恃强凌人者,知过不改、闻谏愈甚者。
  四曰言不忠信。为人谋事,陷人于恶。或与人要约,退即背之。或妄说事端,荧惑众听者。
  五曰造言诬毁。诬人过恶,以无为有,以小为大,面是背非。或作嘲咏匿名文书,及发扬人之隐无状可求,及喜谈人之旧过者。
  六曰营私太甚。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,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,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,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。
犯约之过
  一曰德业不相劝,二曰过失不相规,三曰礼俗不相交,四曰患难不相恤。
不修之过
  一曰交非其人。所交不限士庶,但凶恶及游惰无行、众所不齿者而已。朝夕与之游处,则为非其人。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,非。
  二曰游戏怠惰。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,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,或驰马击鞠与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、奕棋双陆、玩弄骨董、雅好弹唱、广收花石、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。怠惰谓不修事业,及家事不治、门庭不洁者。
  三曰动作无仪。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,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,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,不衣冠而入街市者。
  四曰临事不恪。主事废亡,期会后时,临事怠惰者。
  五曰用度不节。谓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,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。
  右件过失,同约之人各自省察,互相规戒。小则密规之,大则众戒之。不听,则会集之日,直月以告于约正。约正以义理诲谕之。谢过请改,则书于籍以俟。三犯,则行罚。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,皆听其出约。
礼俗相交
  礼俗之交,一曰尊幼辈行,二曰造请拜揖,三曰请召送迎,四曰庆吊赠遗。
尊幼辈行
  一曰尊者,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、在父行者。
  一曰长者,谓长于己十岁以上、在兄行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