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曰笃敬以操行。凡读书讲学,必以治心养性为本,寡嗜欲,薄滋味,正其衣冠,摄其威仪,以为民望。听琴赋诗之外,声伎演戏、博奕奇玩之类,及世利纷华,一切屏绝。其有非僻傲惰者,众共罚之。
二曰忠信以慎言。凡出言,必主忠信,毋得夸诳。相约共行四礼条件,有始从终背,阴为阳掩,与凡不能践言者,众共罚之。
三曰节俭以利用。凡一年之用,置簿开算。粮役之外,所有若干,以十分均之,留三分为水旱不测之备,一分为祭祀之用,六分分作十二月之用。若闰,则分作十三月之用。取一月合用之数,约为三十分,日用其一。凡茶饭鱼肉、宾客酒浆、子孙纸笔束修及干事奴仆等费,皆取诸其间,可余而不可尽。用至七分为得中,不及五分为太啬。
其所余者,别置簿收管,以为冬夏裘葛、修葺墙屋、医药丧葬及吊丧问疾、时节馈送,毋得奢侈,侵过次日之用。一日侵过,无时可补,便有窘匮之渐。宜一味节啬,免至于求亲旧、出息通借,以招耻辱。若速客置酒,当知会数而礼勤、物薄而情厚之义。酒或七行,或十行,量洪者不过十二行而止。果五品,殽五品,羮三品,割胾二品。器用甆漆,虽亲戚上客,一以为凖。其有过用多品者,众共罚之。
元夕、上巳、端午、中秋、重阳、腊日立为六会,相与燕游山水,以宣乐意。果殽宜视待客为杀。
四曰宁静以安身。凡居乡,闭户端坐,自觉胸次悠然,与造物游。故圣人主静,君子慎动。不得已,乃可一出。语所谓“非公事,未尝至于偃之室”,古人何等自重!若与有司往来,自有常礼,毋得私谒,自取讥议。违者众共罚之。
右三件,本朱子《小学》,参以陆氏家制、吕氏宗法而损益之。违者宜各相纠。不悛,书于乡约过籍以行罚。
既正本原,乃行四礼,以人户田产厚薄别为三等:田十顷以上者为上户,五顷至九顷者为中户,一顷至四顷者为下户。商贾之家,较其所积多寡,准是为差。无财产者,通为一等。随其厚薄,定为品节,俾各遵守。必先躬行,以为宗族乡里表率。又于各乡推择约正、约副以主之。毎月朔望,乡校教读讲明,以示乡约之众。众有违犯,责在约正、约副。约正、约副有过,责在教读。容情不举者,许里排会同在学生员群纠之,有司惩之。
四礼:俱依文公《家礼》。此乃条件。
一曰冠(凡四条)
凡冠礼,士大夫延有德之宾行于家。乡人行于乡校,以教读为宾。衣服之美恶,酒食飨宾之丰俭,以上、中、下户为差等,下户不可越中,中不可越上。凡子弟未冠者,不得以字行。冠而字之,毋得犯古圣贤及先世之讳。
凡月朔,各乡教读以子弟之始冠者见有司,有司诲以成人之道。
凡谢宾,束帛不必如古人之数,上户绢一匹,中户布一匹,下户帕一方。
二曰昏(凡十五条)
凡昏礼,古有问名、纳采、纳吉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六节,今随俗省略,惟行纳采、纳征、请期、亲迎。
凡男女婚嫁以时,男子未及十六、女子未及十四成昏者,谓之先时。男子二十五以上、女子二十以上未成昏者,谓之过时。先时者夭,过时者病,皆不能顺阴阳交际以保合太和。乡约正及乡校师宜时加省谕。
凡纳采,用酒牲、梹榔、果品,随俗。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三两,中户所费不过二两,下户所费不过一两。
凡纳征,用钗币、酒牲、梹榔,随俗。上户通计所费银不过十五两,中户所费不过十两,下户所费不过五两。近日纳采、纳征者,止用细茶一盒,纳钗物其中,尤为简便,可以通行。其送礼之人,非隔水路者,毋得多与铜钱,下程惟待以酒饭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