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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88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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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“益之者以饮诸臣”者,言益之,解经中贰。案《司尊彝》云“皆有,诸臣之所酢”。是饮诸臣也。云“若今常满尊也”者,言益之,故常满,故以汉法况之。云“祭祀必用五齐者,至敬不尚味,而贵多品”者,郑意五齐味薄於三酒而数多,但鬼神享德不享味,故须至极敬而已。是云引《郊特牲》云至敬不尚味而贵多品也。
  共宾客之礼酒,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,皆使其士奉之。(礼酒,王所致酒也。王致酒,后致饮,夫妇之义。糟,医酏不者。曰清,不曰糟。后致饮,无醴医酏不清者,与王同体,屈也,亦因以少为贵。士谓酒人、浆人、奄士。)
  [疏]“共宾”至“奉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共宾客之礼酒”者,谓王有故,不亲飨燕,传人致酒於客馆。云“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”者,言致饮之中取二饮以致之。云医酏糟者,谓医酏不者也。云“皆使其士奉之”者,酒使酒人,浆使浆人,皆奄士,故云使其士奉之。
○注“礼酒”至“奄士”
  ○释曰:言“礼酒,王所致酒也”者,下《酒人》云“宾客之陈酒”。彼言陈,谓若致飨饩,列陈於客馆中。言礼酒不言陈,谓飨燕之酒,王当亲飨燕,王有故,则使人就馆,以酬币致之。云“王致酒,后致饮,夫妇之义”者,酒是阳,故王致之。饮是阴,故后致之。是阴阳相成,故云夫妇之义。
云“后致饮,无醴医酏不清者,与王同体,屈也”者,言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,对下《浆人》“共夫人致饮於宾客之礼,清醴医酏糟,而奉之”,谓夫人卑於后,致三饮医酏糟上,加之以清醴。今后尊,唯有医酏二饮,无清醴。既无清醴,医酏当清,今皆不清者,以其后尊,夫妻片合,与王同体,故屈。夫人卑,与王不同体,得申,故加之以清醴也。云“亦因以少为贵”者,案《礼器》云“有以少为贵者,天子无介,祭天特牲”。是以少为贵。
则夫人三饮,后二饮,是因以少为贵。云“士谓酒人、浆人、奄士”者,案《序官》,酒人奄十人,浆人奄五人,皆不言士。此经注皆士者,为官首当是士。但非贤,故不言士。内小臣是奄而称士,郑云异其贤。
  凡王之燕饮酒,共其计,酒正奉之。(共其计者,献酬多少,度当足也。故书“酒正”无酒字。郑司农云:“正奉之,酒正奉之也。”
  ○度,徒洛反。)
  [疏]“凡王”至“奉之”
  ○释曰:谓王与群臣燕饮之酒。共其计者,谓计群臣多少,以足为度。酒正奉之者,以其共王,故酒正自奉之。
  凡飨士庶子,飨耆老孤子,皆共其酒,无酌数。(要以醉为度。)
  [疏]“凡飨”至“酌数”
  ○释曰:言“飨士庶子”,谓若《宫伯》宿卫王宫者,士,子;庶子,其支庶。云“飨耆老孤子”者,谓《外饔》注:耆老谓国老,孤子者,谓死王事之子。王皆飨养之,则共其酒。
  掌酒之赐颁,皆有法以行之。(法,尊卑之差。)
  [疏]“掌酒”至“行之”
  ○释曰:云“赐颁皆有法以行之”者,谓以酒颁群臣也。皆有法以行之者,尊者得多,卑者得少,多少皆有常法。言以行之者,谓依法给之。
  凡有秩酒者,以书契授之。(郑司农云:“有秩酒者,给事中予之酒。秩,常也。常受酒者,《国语》曰:至于今秩之。”玄谓所秩者,谓老臣。《王制》曰:“七十不俟朝,八十月告存,九十日有秩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