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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80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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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郑云“今堂如上制”者,以上堂不言步,故此注亦云令。假令如上制,南北十四步,东西十七步半。今云“三之二”,谓三分取二分,以十四步取十二步,三分之,得八步。二步为丈二尺,三分之,得八尺。以六尺为一步,添前为九步,馀二尺,故云“南北九步二尺”也。云“东西十一步四尺”者,十七步半,以十五步得十步,馀二步半为丈五尺,三分之,得一丈。以六尺为一步,馀四尺,添前为十一步四尺也。
引《尔雅》“门侧之堂谓之塾”者,证此经门堂为塾之义也。《尚书 顾命》“左塾右塾”,亦此类也。
  室,三之一。(两室与门,各居一分。)
  [疏]注“两室”至“一分”
  ○释曰:此室即在门堂之上作之也。言“各居一分”者,谓两室与门,各居一分。郑不言尺数,义可知,故略而不言也。
  殷人重屋,堂七寻,堂崇三尺,四阿,重屋。(重屋者,王宫正堂若大寝也。其七寻五丈六尺,放夏周,则其广九寻七丈二尺也。五室各二寻。崇,高也。四阿若今四柱屋。重屋,复笮也。
  ○重,直龙反,下及注同。放,方往反。复,音福。笮,侧白反。)
  [疏]注“重屋”至“笮也”
  ○释曰:云“王宫正堂若大寝也”者,谓对燕寝侧室非正,故以此为正堂大寝也。言“放夏周”者,夏在殷前,可得言放,其周在殷後,亦言放者,此非谓殷人放周而为之。郑直据上文夏法,下文周法。言放,犹言约夏周者也。虽言放夏周,经云“堂七寻”,则其广九寻。若周言南北七筵,则东西九筵。是偏放周法,而言放夏者,七九偏据周,夏后氏南北狭,东西长,亦是放之,故得兼言放夏也。
云“四阿,若今四柱屋”者,《燕礼》云:“设洗当东ニ。”则此四阿,四ニ者也。云“重复,复笮也”者,若《明堂位》云:“复庙重檐屋。”郑注云:“重檐,重承壁材也。”则此复笮亦重承壁材,故谓之重屋。
  周人明堂,度九尺之筵,东西九筵,南北七筵,堂崇一筵,五室,凡室二筵。(明堂者,明政教之堂。周度以筵,亦王者相改。周堂高九尺,殷三尺,则夏一尺矣,相参之数。禹卑宫室,谓此一尺之堂与?此三者或举宗庙,或举王寝,或举明堂,互言之,以明其同制。
  ○度九,刘直路反,戚待洛反,下及注同。禹卑,如字,刘音婢。与,音馀。)
  [疏]注“明堂”至“同制”
  ○释曰:此记人据周作说,故其文备於周,而略於夏殷,是以下文皆据周而说也。以夏之世室,其室皆东西广於南北也。周亦五室,直言“凡室二筵”,不言东西广,郑亦不言东西益广,或五室皆方二筵,与夏异制也。若然,殷人重屋,亦直云堂七寻,不言室,如郑意,以夏周皆有五室十二堂,明殷亦五室十二堂。云“明堂者,明政教之堂”者,以其於中听朔,故以政教言之。明堂者,明诸侯之尊卑。
《孝经纬 授神契》云:“得阳气明朗,谓之明堂,以明堂义大,故所合理广也。”云“周度以筵,亦王者相改”者,对夏度以步,殷度以寻,是王者相改也。云“周堂高九尺,殷三尺,则夏一尺矣”者,夏无文,以後代文而渐高,则夏当一尺,故云“相参之数”。“禹卑宫室,谓此一尺之堂与”,言“与”者,以无正文,故言“与”以疑之也。
云“此三者或举宗庙,或举王寝,或举明堂,互言之,以明其同制”者,互言之者,夏举宗庙,则王寝、明堂亦与宗庙同制也。殷举王寝,则宗庙、明堂亦与王寝同制也。周举明堂,则宗庙、王寝亦与明堂制同也。云“其同制”者,谓当代三者其制同,非谓三代制同也。若然,周人殡於西阶之上,王寝与明堂同,则南北七筵,惟有六十三尺。三室居六筵,南北共有一筵,一面惟有四尺半,何得容殡者。
按《书传》云:“周人路寝,南北七雉,东西九雉,室居二雉。”则三室之外,南北各有半雉,雉长三丈,则各有一丈五尺,足容殡矣。若然,云同制者,直制法同,无妨大矣。据周而言,则夏殷王寝亦制同,而大可知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