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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760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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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疏]“金有”至“之齐”
  ○释曰:上文“筑氏执下齐,冶氏执上齐”,今於此文,戈戟之齐在四分其金而锡居一之中,则此已上六分其金与五分其金在上齐中,参分其金已下为下齐中可知。其斧斤在上齐,上齐中惟有冶氏造戈戟,则斧斤亦当冶氏为之矣。
○注“鉴燧”至“明也。”
  ○释曰:云“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”者,《司恒氏》职文。云“凡金多锡,则刃白且明也”者,据大刃已下削杀矢等,鉴燧入且明之内。
  筑氏为削,长尺博寸,合六而成规。(今之书刃。)
  [疏]“筑氏”至“成规”
  ○释曰:郑云“今之书刃”者,汉时蔡伦造纸,蒙恬造笔,古者未有纸笔,则以削刻字。至汉虽有纸笔,仍有书刃,是古之遗法也。若然,则经削,反张为之,若弓之反张,以合九、合七、合五成规也。此书刀亦然。马氏诸家等,亦为偃曲却刃也。
  欲新而无穷,(谓其利也。郑司农云:“常如新,无穷已。”)敝尽而无恶。(郑司农云:“谓锋锷俱尽,不偏索也。”玄谓刃也,脊也,其金如一,虽至敝尽,无瑕恶也。
  ○锷,五各反。)
  冶氏为杀矢,刃长寸,围寸,铤十之,重三垸。(杀矢与戈戟异齐,而同其工,似补脱误在此也。杀矢,用诸田猎之矢也。铤读如“麦秀铤”之铤。郑司农云:“铤,箭足入稿中者也。垸,量名,读为丸。”
  ○铤,徒顶反。垸,音丸。齐,才细反。,古老反。)
  [疏]注“杀矢”至“为丸”
  ○释曰:云“杀矢与戈戟异齐,而同其工”者,按上文戟在上齐内,杀矢在下齐中,是异齐。今此同工,不可也。云“似补脱误在此也”者,按下矢人自造八矢、杀矢彼已有,此亦有,是彼脱漏,有人於彼补脱讫,更有人补于此,是误在此也。云“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”者,《司弓矢职》文。先郑直云“垸,量名,读为丸”者,其垸是称两之名,非斛量之号。
又读为丸,未知欲取何义,後郑引之在下者,以其垸之度量,其名未闻,无以破之,故引之在下也。
  戈广二寸,内倍之,胡三之,援四之。(戈,今句孑戟也,或谓之鸡鸣,或谓之拥颈。内谓胡以内接必者也,长四寸。胡六寸,援八寸。郑司农云:“援,直刃也。胡,其孑。”
  ○句,古侯反,下“句兵”同。必,音礻必。)
  [疏]“戈广”至“四之”
  ○释曰:“戈广二寸”者,据胡宽狭。云“内倍之”者,据胡下柄入处之长。“胡三之”,据胡之长。援四之,据最上刺刃之长也。
○注“戈今”至“其孑”
  ○释曰:据此上下文,戈与戟别,而郑云“戈,今句孑戟”,戈戟共为一者,据汉法而言。汉时见胡扌黄之句孑戟。云“或谓之鸡鸣”者,以其胡似鸡鸣故也。云“或谓之拥颈”者,以其胡曲,故谓之拥颈,有此数名也。云“内谓胡以内接必”者,即柄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