参分弓长而揉其一。(参分之持长桡短,短者近部而平,长者为宇曲也。六尺之弓,近部二尺,四尺为宇曲。
○近,附近之近。)
[疏]注“参分”至“宇曲”
○释曰:云“参分之持长挠短,短者近部而平,长者为宇曲也”者,弓长六尺,三分,一分有二尺。既云“参分弓长揉其一”,则揉其二尺近部者。故云三分之持长挠短,短者近部内而平,长者为宇曲。郑又覆言之“六尺之弓,近部二尺,四尺为宇曲”。必桡近部二尺者,以其本凿弓孔时,外畔弓上二枚,弓下四枚,内畔上下俱四枚,由弓头仰,故须近部挠之使平,向下四尺持之,为宇曲吐水也。
参分其股围,去一以为蚤围。(蚤当为爪。以弓凿之广为股围,则寸六分也。瓜围二寸十五分寸之一。
○蚤,音爪。)
[疏]注“蚤当”至“之一”
○释曰:此言弓近盖计头粗、近未头细之意。云“股围则寸六分也”者,上云“弓凿广四枚”,即以方围之,四四十六,故围寸六分。云“爪围一寸十五分寸之一”者,一寸为三十分,六分者为十八分,通前总四十八。取三十分,去十分,得二十分。十八分者去六分,得十二分。以十二并二十,为三十二分。三十分作寸,馀二分,是三十分寸之二。三十分寸之二,即是十五分寸之一,故云爪围一寸十五分寸之一也。
参分弓长,以其一为之尊。(尊,高也。六尺之弓,上近部平者二尺,爪末下於部二尺。二尺为句,四尺为弦,求其股,股十二除之,面三尺几半也。
○几,音祈。)
[疏]注“尊高”至“半也”
○释曰:云“以其一为之尊”者,正谓近部二尺者,对末头四尺者为下,以二尺者为高。云“爪末下於部二尺”者,正谓盖杠并达常高一丈八尺,故四面宇曲,垂二尺也。云“二尺为句,四尺为弦,求其股”者,郑欲解宇曲之减,减盖之宽覆轵不及斡之意。凡算法,以蚤低二尺,即以低二尺为句,又以持长四尺为弦,又蚤末直平者为股。
弦者四尺,四四十六为丈六尺,句者二尺,二二而四为四尺,欲求其股之直平者,算法以句除弦,馀为股,将句之四尺除弦丈六尺,中除四尺,仍有丈二尺在,然後以法约之,广一尺,长丈二尺,方之,丈二尺取九尺,三尺一截,相裨得方三尺,仍有三尺在,中破之为两段,各广五寸,长三尺,裨於前三尺方两畔,畔有五寸,两畔并前三尺为三尺半。角头仍少方五寸,不合不整三尺半。几,近也,言近半。
上欲尊而宇欲卑,(上,近部平者也。ㄨ下曰宇。
○卑,音婢,下同。ㄨ,大回反。)
[疏]“上欲”至“欲卑”
○释曰:此言为下而说也。上,谓近部二尺者。宇,谓持长四尺者也。
上尊而宇卑,则吐水疾而ニ远。(盖者,主为雨设也。乘车无盖。礼所谓潦车,谓宾车与?
○ニ,力又反。潦,音老。与,音馀。)
[疏]注“盖者”至“车与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