轮人为盖,达常围三寸,(围三寸,径一寸也。郑司农云:“达常,盖斗柄下入杠中也。”
○杠,音江。)
[疏]注“围三”至“中也”
○释曰:轮辐三十,盖弓二十有八,器类相似,故因遣轮人造盖。但盖柄有两节,此达常是上节,下入杠中也。
呈围倍之,六寸。(围六寸,径二寸,足以含达常。郑司农云:“呈,盖杠也。读如丹桓宫楹之楹。”
○呈,读为楹,音盈。)
[疏]注“围六”至“之楹”
○释曰:此盖柄下节,粗大常一倍,向上含达常也。先郑引“丹桓宫楹之楹”者,按庄二十三年,为迎姜氏,为华饰,故丹桓公庙之楹柱。引之,证此盖柄之呈,楹柱之类也。
信其呈围以为部广,部广六寸。(广谓径也。郑司农云:“部,盖斗也。”
○信,音申。广,古旷反,刘音径,下同。)
[疏]“信其”至“六寸”
○释曰:此言盖之斗四面凿孔,内盖弓者於上部,高隆穹然,谓之为“部”。信,古之申字。馆申上呈围六寸,以为此部径部径,六寸也。
部长二尺,(谓斗柄达常也。)
[疏]注“谓斗柄达常也”
○释曰:此部即达常。以此达常上入部中,遂名此达常为部,其实是达常也。
呈长倍之,四尺者二。(杠长八尺,谓达常以下也。加达常二尺,则盖高一丈,立乘也。)
[疏]注“江长”至“乘也”
○释曰:云“盖高一丈,立乘也”者,人长八尺,盖弓有宇曲之减二尺,得不障人目也。
十分寸之一谓之枚,(为下起数也。枚,一分。故书“十”与上“二”合为“廿”字,杜子春云:“当为‘四尺者二。十分寸之一’。”
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两”同。)
[疏]注“为下”至“之一”
○释曰:云“故书十与上二合为廿字”,则二十、三十、四十字,一字为两读,因而有之。子春不从者,文理俱周,乃合於义,若以十合二为廿,是则於文字得矣。若读以分,向下读之,其义安在?故子春经为正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