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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73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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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疏]“及弊”至“虞中”
  ○释曰:“及弊田”者,弊,仆也,谓田止。“令禽注於虞中”者,田止,虞人致旌旗於田处之中央。注,犹聚也。兽人则令所田之众,大兽公之,小禽私之者,输之,聚於旌旗之所,故言注於虞中。
○注“弊仆”至“军实”
  ○释曰:郑司农云:“弊田,谓春火弊,夏车弊,秋罗弊,冬徒弊”,并《大司马职》文。引之者,证弊田为田止之事。云“虞中谓虞人所田之野”已下,《地官 山虞职》文。言虞人莱所田之野者,谓於教战之所芟治草莱。云“及弊田,植虞旗於其中”者,熊虎为旗。山多虎,故用熊虎。及弊田田止,虞人植虞旗於中。引之者,证经虞中之事。云“致禽而珥焉”者,谓田众大兽公之者,各割取左耳,以拟交功。
云“春献禽以祭社”至“小禽私之”,亦《司马职》文。言春献禽以祭社者,郑彼注“春土方施生”。云“夏献禽以享礻龠”者,夏阴气始起,郑云“象神之在内”。云“秋献禽以祀礻方”者,郑注:“礻方当为方,谓祭四方之神。”云“冬献禽以享蒸”者,冬阳气始起,亦象神之在内。此祭并非四时常祭,以田猎得禽牲,因享祭之耳。云“大兽公之”者,谓已孕曰兽,输之於公。“小禽私之”者,未孕曰禽,谓田众得之以自入。
云“若斩首折馘”者,田猎象战伐,田猎之时,取禽左耳以效功;若征伐之时,於陈斩首折取左耳,谓之馘,亦以拟效功,故云若斩首折馘。又引《春秋传》曰者,案襄二十四年“楚启︹如齐聘。齐侯祭社,军实,使客观之”。注云:“,数军实兵甲器械,与隐公传三年而治兵数军实一也。”引之者,证斩首折馘为军实。
若然,注传兵甲器械与斩首折馘不同者,兵甲器械自为军实,至於斩首折馘亦是军实,仍於生执囚俘亦为军实,是以僖公三十三年晋舍秦囚,先轸曰“堕军实”是也。
  凡祭祀、丧纪、宾客,共其死兽生兽。(共其完者。)凡兽入于腊人,(当乾之。)
  [疏]“凡祭”至“腊人”
  ○释曰:凡此所共者,於《庖人》云“凡其死生鲜[B161]之物,以共王之膳”。
○注“共其完者”
  ○释曰:知其完全者,下经云“凡兽入於腊人”,是其不完者,故知此是完者。
  皮毛筋角入于玉府。(给作器物。
  ○筋,音斤。)
  [疏]“皮毛”至“王府”
  ○释曰:兽人所得禽兽,其中皮毛筋角,择取堪作器物者,送入於玉府,拟给百工饰作器物。
  凡田兽者,掌其政令。
  [疏]“凡田”至“政令”
  ○释曰:谓田猎取兽禽者,所有政令,兽人掌之,以其知田猎之法故。
  [QPXJ]人掌以时[QPXJ]为梁。(《月令》季冬命渔师为梁。郑司农云:“梁,水偃也。偃水为关空,以笱承其空。《诗》曰:敝笱在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