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猛兽有不得之法,故云“若”,以不定之言也。若得猛兽之时,猛兽之肉不堪人啖,故当献其皮革须备也。皮,谓若虎豹熊罴。革,谓无文章者,去毛而献之。齿即牙也。须备,如先郑所说,虎豹有须备,献之以拟器物之用也。
庶氏掌除毒蛊,以攻说礻会之,嘉草攻之。(毒蛊,虫物而病害人者。《贼律》曰:“敢蛊人及教令者,弃市。”攻说,祈名,祈其神求去之也。嘉草,药物,其状未闻。攻之,谓熏之。郑司农云:“礻会,除也。”玄谓此礻会读如溃痈之溃。
○庶,章预反。毒蛊,音古。礻会,刘音溃,户内反。[A061],音草,本亦作草。令,力呈反。去,起吕反。熏,许云反。)
[疏]“庶氏”至“攻之”
○释曰:“除毒蛊”,目言之。“攻说礻会之”,据去其神也。“嘉草攻之”,据去其身者也。
○注“毒蛊”至“之溃”
○释曰:云“攻说,祈名”者,《大祝》六祈有类、造、[A061]、、攻、说,故知也。先郑云“[A061],除也”,後郑增成其义,溃痈之溃,俗读也。
凡驱蛊,则令之比之。(使为之,又校次之。)
[疏]“凡驱”至“比之”
○释曰:云驱之,止谓用嘉草熏之时,并使人驱之。既役人众,故须校比之。
穴氏掌攻蛰兽,各以其物火之。(蛰兽,熊罴之属冬藏者也。将攻之,必先烧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诱出之,乃可得之。)
[疏]注“蛰兽”至“得之”
○释曰:知“熊罴之属”者,郑目验而知。猛兽之蛰,惟有熊罴之属也。言以其物火之,明是烧其所食之物,诱之,使出穴外,乃可得也。
以时献其珍异皮革。
[疏]“以时”至“皮革”
○释曰:谓熊罴之皮革及熊蹯之等。
{羽是}氏掌攻猛鸟,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。(猛鸟,鹰隼之属。置其所食之物於绢中,鸟来下则掎其脚。
○掎,居绮反,注同。隼,息允反。)
[疏]注“猛鸟”至“其脚”
○释曰:云“各以其物为媒”者,若今取鹰隼者,以鸠鸽置於罗网之下以诱之。云“鹰隼之属”者,《王制》云“鹰隼击,然後罗设”,《易》云“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”,隼即谓之鹘者也。
以时献其羽翮。(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