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知“斩以钺”者,钺是斩之物。按《鲁语》云:“温之役,晋人执卫成公。臧文仲言於僖公曰:“夫卫君始无罪矣,大刑有五,大刑用甲兵”,注云“诸侯逆命,征讨之”;“其次用斧钺”,注云“谓犯斩罪者”;“中刑用刀锯”,注云“用刀以劓之,锯以笮之”,如是刀中容弃;“其次用钻笮”,注云“钻额湟墨。笮,割势,谓宫刑也”;“薄刑用鞭朴,以威民。故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朝”。是用钺之事。
成二年,齐侯围龙,倾公之嬖人卢蒲就魁门焉,龙人杀而膊之城上,齐侯亲鼓之,遂灭龙,是膊诸城上之事也。
凡杀其亲者,焚之。杀王之亲者,辜之。(亲,缌服以内也。焚,烧也。《易》曰:“焚如,死如,弃如。”辜之言枯也,谓磔之。)
[疏]注“亲缌”至“磔之”
○释曰:亲,谓五服。五服多,故云“凡杀其亲”。据人之亲,与王之亲,皆谓五服已内。知者,案僖二十五年,卫侯毁灭邢,《公羊传》曰:“何以名绝?曷为绝之?灭同姓也。”灭同姓尚绝之,况杀缌麻之亲,得不重乎?以此而言,故知亲谓缌已上也。《易》曰“焚如,死如,弃如”者,按《离卦》九四“突如其来如,焚如,死如,弃如”。
注云:“《震》为长子,爻失正,又互体《兑》,《兑》为附决”,“子居明法之家而无正,何以自断其君父,不志也。突如,《震》之失正,不知其所如,又为《巽》,《巽》为进退不知所从。不孝之罪,五刑莫大焉,得用议贵之辟刑之,若如所犯之罪。焚如,杀其亲之刑。死如,杀人之刑也。弃如,流宥之刑。”引之者,证焚如是杀其亲之刑也。
凡杀人者,踣诸,肆之三日。刑盗于。(踣,僵尸也。肆犹申也,陈也。凡言刑盗,罪恶莫大焉。
○踣,皮比反。僵,居良反。)
[疏]注“踣僵”至“大焉”
○释曰:除上三者,之外皆陈尸於,肆之凡三日也。
凡罪之丽於法者,亦如之。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,杀之于甸师氏。(罪二千五百条,上附下附,刑五而已。於刑同科者,其刑杀之一也。)
[疏]“凡罪”至“师氏”
○释曰:正刑有五科,条二千五百。丽,附也。上附下附,是罪附于法,法即五刑是也。云“亦如之”者,合入死者,亦踣之。合入四刑者,虽不踣,亦刑之在,故总言亦如之。云“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,杀之于甸师氏”者,谓不踣。踣者,陈尸使人见之。既刑於隐处,故不踣之。
○注“罪二”至“一也。”
○释曰:云“罪二千五百条”者,《司刑》文。云“上附下附,刑五而已”者,《礼记》云“丧多而服五,罪多而刑五,上附下附”是也。云“於刑同科者,其杀刑之一也”者,事虽异,各有五百同科,及其同刑同杀一也。
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,亦如之。(戮谓膊焚辜肆。)
[疏]注“戮谓膊焚辜肆”
○释曰:此云“军旅田役斩杀刑戮”,皆使掌戮为之。按《士师》“大师,帅其属而禁逆军旅,犯禁者而戮之”,《乡士》云“凡国有大事,则戮其犯命者”,《遂士》亦云“凡郊有大事,刑戮其犯命”。彼并不使掌戮者,此等皆权时之事,军旅之间,或有临时即决,不假掌戮者也。是以《戎右职》云“掌戎车之兵革使”,注云:“使,谓王使,以兵有所诛斩也。”引战于ゾ,襄公缚秦囚,使莱驹以戈斩之是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