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先郑引《尚书》“予则奴戮女”及《论语》“箕子为之奴”,皆与此经奴为一。若後郑义。《尚书》奴,奴为子,若《诗》“乐尔妻奴”,奴即子也。後郑不破者,亦得为一义。云“《春秋传》”者,《左氏传》襄公二十三年云:“初,裴豹,隶也,著於丹书。栾氏之力臣曰督戎,国人惧之。斐豹谓宣子:‘苟焚丹书,我杀督戎。’”引之者,证隶为奴。云“玄谓奴男女从坐没入县官者”,谓身遭大罪,合死,男女没入县官。
汉时名官为县官,非谓州县也。
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,皆不为奴。(有爵,谓命士以上也。龀,毁齿也。男八岁女七岁而毁齿。
○上,时掌反。毁,况伪反,下同。)
[疏]注“有爵”至“毁齿”
○释曰:云“有爵谓命士以上也”者,见《典命》公侯伯之士皆一命,天子之士皆三命,以下可知。云“男八岁、女七岁而毁齿”者,《家语 本命篇》之文也。《曲礼》云:“悼与耄,虽有罪,不加刑焉。”是未龀不加刑,又不为奴。若七十者,虽不为奴,犹加其刑。至八十始不加刑,以其八十九十始名耄故也。
犬人掌犬牲。凡祭祀,共犬牲,用物。伏、瘗亦如之。(郑司农云:“,纯也。物,色也。伏谓伏犬,以王车轹之。瘗谓埋祭也。《尔雅》曰:‘祭地曰瘗埋。’”
○,音全,本亦作全。瘗,於例反,徐乌计反。轹,音历。)
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瘗埋”
○释曰:先郑云“,纯也”者,案《尚书 微子》云“牺牲用”。注云:“牺,纯毛。,体完具。”彼与牺相对,是牺为纯毛,为体完具,此无牺,故以兼纯也。云“伏谓伏犬,以王车轹之”者,此谓王将祭,而出国道之祭时,即《大驭》所云者是也。但祭之时,犬羊俱得,故《生民》诗云“取羝以”,是以《聘礼》注云“其用牲,犬羊可也”。是其两用也。云“瘗,谓埋祭也”者,谓祭地之时,故引《尔雅》为证。
若然,经云“用物”,既纯毛,则《牧人》云“阳祀用も牲,阴祀用黝牲”之类也。
凡几、珥、沈、辜,用ζ可也。(故书“ζ”作“龙”。郑司农云:“几读为。《尔雅》曰:‘祭山曰县,祭川曰浮沈。’《大宗伯职》曰:‘以埋沉祭山川林泽,以罢辜祭四方百物。’龙读为ζ,谓不纯色也。”玄谓几读为乞刂,珥当为 。乞刂 者,衅礼之事。
○ζ,亡江反。为,九委反,刘居绮反。县,音玄。罢,刘孚逼反。)
[疏]“凡几”至“可也”
○释曰:几珥言“凡”,则宗庙社稷坛庙新成者皆衅之,故云凡也。云“沈辜”者,谓沈牲於水。辜,谓磔牲体以祭。云“用ζ”者,ζ谓杂色牲,此则《牧人》云“毁事用ζ”是也。云“可也”者,用纯为正用ζ亦可也。
○注“故书”至“之事”
○释曰:先郑读“几”为“”,虽引《尔雅》,後郑不从。引《大宗伯》证沈辜,於义是也。云“玄谓几读为乞刂”,从《士师》为正。“珥读为 ”,从《杂记》为正。云“衅礼之事”者,据《杂记》而知也。
凡相犬、牵犬者属焉,掌其政治。(相谓视择,知其善恶。
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治,直吏反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