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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636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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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罢民,本无故心,直是过误,此入五刑者为轻,比坐嘉石者为重,故云已丽於法,丽於法,是入圜土者也。
  其能改过,反于中国,不齿三年,(反于中国,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。《司圜职》曰:“上罪三年而舍,中罪二年而舍,下罪一年而舍。”不齿者,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。)
  [疏]“其能”至“三年”
  ○释曰:云“能改”,正谓在圜土不出,自思己过,是能改也。
○注“反于”至“平民”
  ○释曰:言“反于中国”者,《虞书》有“五宅三居”,彼不在中国,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。引《司圜职》已下,见舍之远近。此所舍乡,则《玉藻》所谓“垂五寸,惰游之士也”是也。
 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,杀。(出谓逃亡。)
  [疏]“其不”至“者杀”
  ○释曰:云“不能改”,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。
  以两造禁民讼,入束矢於朝,然後听之。(讼,谓以财货相告者。造,至也。使讼者两至,既两至,使入束矢乃治之也。不至,不入束矢,则是自服不直者也。必入矢者,取其直也。《诗》曰“其直如矢”。古者一弓百矢,束矢其百亩与?
  ○造,七报反,注同。个,古贺反。与,音馀。)
  [疏]“以两”至“听之”
  ○释曰:此并下二经,论禁民狱讼,不使虚诬之事。言“禁”者,谓先令入束矢,不实则没入官。若不入,则是自服不直,是禁民省事之法也。
○注“讼谓”至“个与”
  ○释曰:云“讼,谓以货财相告者”,以对下文“狱,是相告以罪名”也。此相对之法。若散文则通,是以卫侯与元亘讼,是罪名亦曰讼。云“古者一弓百矢”者,《尚书 文侯之命》,平王赐晋文侯,及僖二十八年,襄王赐晋文公,皆云“彤弓一,彤矢百”,故知一弓百矢。云“束矢其百个与”者,彼是所赐,此乃入官,约同之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。《泮水》诗云“束矢其搜”,毛云:“五十矢曰束。
”彼郑从之者,彼或据在军矢数,与受赐者异,故从《毛传》也。
  以两剂禁民狱,入钧金,三日乃致于朝,然後听之。(狱,谓相告以罪名者。剂,今券书也。使狱者各赍券书,既两券书,使入钧金,又三日乃治之,重刑也。不券书,不入金,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。必入金者,取其坚也。三十斤曰钧。
  ○两剂,子随反。)
  [疏]“以两”至“听之”
  ○释曰:此一经听争罪之事,与上听讼有异,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,又入金不入矢,“三日乃致于朝”者,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,故郑云重刑也。
○注“狱谓”至“曰钧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