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春秋之世,小国朝大国,大国聘小国,又有敌国自相聘,是以《司仪》公侯伯子男相为宾,又相为国客。故《易 比 象》云“先王以建万国,亲诸侯”,又《王制》云:“五国以为属,属有长。十国以为连,连有帅。三十国以为卒,卒有正。二百一十国以为州,州有伯。”彼虽是殷之诸侯,亦是各有属相维联之事也,故郑据而言也。
王设其牧,(选诸侯之贤者,为牧,使牧理之。)
[疏]注“选诸”至“理之”
○释曰:此即《大宰》云“建其牧”是也。按《大宗伯》注并《曲礼》注,皆兼伯而言,此直言诸侯者,以侯为主,无贤侯乃兼伯可也。
制其职,各以其所能,(牧监参伍之属。用能,所任秩次。)
[疏]注“牧监”至“秩次”
○释曰:此即《大宰》云“设官分职”。彼下文又云“施典於邦国,而建其牧,立其监,设其参,传其伍,陈其殷,置其辅”也。云“用能,所任秩次”者,称其所任,则以次禄秩之。
制其贡,各以其所有。(国之地物所有。)
[疏]注“国之地物所有”
○释曰:诸侯国无贡於王法,民间得税,大国半,次国三之一,小国四之一,皆市取当国所有以贡於王。即《大宰》“九贡”,《小行人》云“春入贡”及《禹贡》“厥篚厥贡”之类是也。故郑云“国之地物所有”也。
王将巡守,则戒于四方,曰:“各平乃守,考乃职事,无敢不敬戒,国有大刑。”(乃犹女也。守,谓国竟之内。职事,所当共具。
○女,音汝。竟,音境。共,音恭,又九用反。)
[疏]注“乃犹”至“共具”
○释曰:《职方氏》既主四方诸侯,故至十二年王将巡守之时,先以文书戒敕于四方曰,各汝当国所守境内,待王之务,无得失所。又当考校汝所拟供王职事,若不敬戒,国有大刑。大刑,谓杀之也。
及王之所行,先道,帅其属而巡戒令。(先道,先由王所从道,居前,行其前日所戒之令。)
[疏]注“先道”至“之令”
○释曰:此谓王将发行之时,即在王前巡行前日所施戒令豫备之等,如前所施以不。
王殷国亦如之。(殷犹众也。十二岁王若不巡守,则六服尽朝,谓之殷国。其戒四方诸侯,与巡守同。
○朝,直遥反。)
[疏]注“殷犹”至“守同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