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劳,力报反,下同,“劳後”、“吊劳”皆同。)
[疏]注“王使往”
○释曰:此等皆王合亲往,今使大仆者,或王有故不得亲往,故使大仆也。
王燕饮,则相其法。(相,左右。
○相,悉亮反,注及下并《御仆职》同。)
[疏]注“相左右”
○释曰:此“燕饮”,谓与诸侯燕、若公三燕、侯伯再燕、子男一燕之等,或与群臣燕之等,皆是。其法,有主人酌酒献宾,宾酢主人,主人酬宾,洗爵升降之法,皆左右相助王,故云“相其法”也。
王射,则赞弓矢。(赞谓授之,受之。)
[疏]注“赞谓授之受之”
○释曰:此谓大射也。按《大射礼》云:“大射正执弓,小臣受矢於公。既射,大射正受弓。”天子之礼,则大仆授受,其法与彼同。必知此礼大射礼者,见《小臣职》云“宾射掌事如大仆之法”,则知大射此大仆所掌者是也。其小臣所掌宾射,亦当授受可知。
王视燕朝,则正位,掌摈相。(燕朝,朝於路寝之庭。王图宗人之嘉事,则燕朝。)
[疏]注“燕朝”至“燕朝”
○释曰:以其路寝安燕之处,则谓之燕朝。以其与宾客飨食在庙,燕在寝也。但为宾客及臣下燕时亦有朝。郑必以王图宗人嘉事为燕朝者,以其因燕而朝群臣。《燕礼》已有成文。图宗人嘉事者,朝不见,故郑特见之。云“图宗人嘉事”者,谓宗人冠嘉嘉礼之等皆曰嘉事。
王不视朝,则辞於三公及孤卿。(辞谓以王不视朝之意告之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公有疾,不视朔。”)
[疏]注“辞谓”至“视朔”
○释曰:引《春秋》者,文十六年:“公四不视朔”。时齐有会,公辞疾不往,遂不视朔。故传曰:“公有疾,不视朔。”引之者,证不视朝亦是有故不视之意也。
小臣掌王之小命,诏相王之小法仪。(小命,时事所敕问也。小法仪,趋行拱揖之容。)
[疏]注“小命”至“之容”
○释曰:《大仆》所云大命及祭祀宾客诏相之者是大,此小臣大仆之佐,故掌其小者也。云“趋行拱揖之容”者,谓若趋以《采荠》,行以《肆夏》,天子揖同姓之等,皆有容仪而诏相之。
掌三公及孤卿之复逆,正王之燕服位。(谓燕居时也。《玉藻》曰:“王卒食,玄端而居。”)
[疏]“掌三”至“服位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