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注“牲鱼”至“鱼牲”
○释曰:云“祭,谓尸宾所以祭也”者,大祭祀授尸祭,飨食授宾祭。祭者,鱼之大脔,即《少牢下篇》云:“主人、主妇、尸侑各一鱼,加无,祭於其上。”无,谓鱼之反覆者。《公食大夫》亦云“授宾祭”。故云祭谓尸宾所以祭。若王祭,则《膳夫》云“授王祭”是也。先郑云“大司马主进鱼牲”者,必使司马进之者,司马夏官,夏阴气所起,鱼,水物,亦阴类,故使司马进之也。
大丧,平士大夫。(郑司农云:“平,一其服也。”玄谓平者,正其职与其位。)
[疏]“大丧平士大夫”
○释曰:必使司马平之者,司马之属有司士,主群吏。今王丧,不得使司士,故司马士之。
○注“郑司”至“其位”
○释曰:先郑云“平,一其服也”者,後郑不从者,《小宗伯》已悬衰冠,故後郑以为平者正其职与其位也。
丧祭,奉诏马牲。(王丧之以马祭者,盖遣奠也。奉犹送也,送之至墓,告而藏之。
○遣奠,弃战反,後“遣奠”、“遣车”之类皆同。)
[疏]注“王丧”至“藏之”
○释曰:郑知丧祭是大遣奠者,以其丧奠、反虞、卒哭丧祭之等,无奉送诏告,惟有大遣奠。入圹之时,有奉送之事,故知丧祭是大遣奠耳。
●卷三十
小司马之职掌,(此下字脱灭,札烂文阙,汉兴,求之不得,遂无识其数者。。)
[疏]注“此下”至“数者”
○释曰:郑知“脱灭,札烂又阙”者,见《天官 小宰》、《地官 小司徒》、《春官 小宗伯》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。凡小祭祀之言,皆是於下总结,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。言脱灭者,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。札烂又阙者,以其下经简札,为韦编折烂阙落,知“汉兴求之不得”者,此阙与《冬官》所亡同日,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,兴购求遗书不得也。云“遂无识其数”者,以其无文,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。
凡小祭祀、会同、飨射、师田、丧纪,掌其事,如大司马之法。
[疏]“凡小”至“祭祀”
○释曰:云“小祭祀”已下至“丧纪”,皆蒙此“小”字,对大司马“大祭祀”之等。大司马之小会同,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,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。言“飨射、师田”,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,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、师田之等也。小丧纪者,三夫人已下。云“掌事,如大司马之法”,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,其祭之等也。
军司马。(阙。)
舆司马。(阙。)
行司马。(阙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