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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51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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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邦之吊事,掌其戒令,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。(吊事,吊诸侯、诸臣。币,所用赙也。器,所致明器也。凡丧,始死吊而含衤遂,葬而赠,其间加恩厚,则有赙焉。《春秋》讥武氏子来求赙。
  ○赙,音附。)
  [疏]“凡邦”至“共者”
  ○释曰:吊,谓王使人吊诸侯,自吊诸臣。须从王行者,并有赠丧之具。百官当共,故宰夫总戒令之,与其币器财用,凡所共者也。
○注“吊事”至“求赙”
  ○释曰:案《大宗伯》云:“以丧礼哀死亡。”《礼记 檀弓》曰:“君临臣丧,巫祝桃执戈,恶之也。”天子之礼,吊诸臣之法。《春秋左氏》“王使荣叔归含且”,是有吊法,故云“吊诸侯诸臣”也。云“币,所用赙也”者,案《公羊传》,口实曰含,车马曰,衣服曰礻遂。币不入含礻遂中,故知是赙也。云“器,所用致明器也”者,案《仪礼 既夕礼》云“若就器,则坐奠于陈”,注云:“就,犹善也。赠无常,唯玩好。
”则此赠与人,亦是宾客就器。而云明器者,相对言之。则《檀弓》云“竹不成用,瓦不成味,木不成斫,琴瑟张而不平”之等,是主人之明器。宾客所致者,谓之就器。就,成也。谓善作之,名为就器。总而言之,皆是神明死者之器,故此就器亦名明器也。云“凡丧,始死吊而含礻遂,葬而赠,其间加恩厚,则有赙焉”,言此者,欲见赙非正礼,其赙乃是於死者恩厚,乃加之。故《礼记》云“吊丧不能赙,不问其所费”,是恩厚之义也。
云“《春秋》讥武氏子来求赙”者,隐公三年《公羊》文。案《公羊》云:“武氏子来求赙,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丧事无求,求赙,非礼。”何休云:“礼本为有财者制,有则送之,无则致哀而已。不当求,求则皇皇伤孝子心。”“盖通於下”,何休云:“云尔者,嫌天子财多不当求,下财少可求,故明皆不当求。”郑引此者,见王於诸侯、诸臣有归则尔,诸侯、诸臣亦不得求也。颜路请子之车,孔子不与,亦是不合求,故抑之也。
  大丧小丧,掌小官之戒令,帅执事而治之。(大丧,王、后、世子也。小丧,夫人以下。小官,士也。其大官,则冢宰掌其戒令。治谓共辨。
  ○辨,簿苋反。)
  [疏]“大丧”至“治之”
  ○释曰:其小官士以下,则此宰夫戒令诸官有事者也。
○注“大丧”至“共辨”
  ○释曰:《大宰》云“大丧赞赠玉含玉”,《宗伯》云“朝觐会同则为上相,大丧亦如之”,《郁人》、《鬯人》俱云“大丧之氵弭”,《典瑞》云“大丧共饭玉、含玉”,彼皆据王丧,唯《司寇》云“大丧前王”,以为嗣王,皆不为后世子丧者,彼皆不对小丧。此大丧对小丧,亦王所申服,故注为王、后、世子也。此不言庶子,文不具。云“小官,士也”者,宰夫,下大夫所掌,而言小官,明是士可知。
云“其大官,则冢宰掌其戒令”者,冢宰不言者,文不具。云“治谓共辨”者,谓当职合共者供辨之。
  三公、六卿之丧,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。凡诸大夫之丧,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。(旅,冢宰下士。)
  [疏]“三公”至“治之”
  ○释曰:三公六卿丧尊,故宰夫与春官职丧帅其於丧家有事官有司而治之。治之亦谓共辨之。大夫之丧卑,宰夫不自为,使在己之下,其旅三十有二人,帅有事於丧家之有司而治之。治之,亦谓共辨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