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郑知读礼法是大史与群执事者,《大史职》云:“大祭祀,戒及宿之日,与群执事读礼书而协事。”彼云礼书,即此礼法也。云“言读礼法者,小史叙俎簋以为节”者,谓大史读礼法之时,小史则叙昭穆及俎簋,当依礼法之节校比之,使不差错,故俎及簋云为节也。齐景公事在昭二十年《左氏传》,彼传云公有疾,语晏子曰:“据与款谓寡人能事鬼神,故欲诛於祝。”史是其事也。
大丧、大宾客、大会同、大军旅,佐大史。凡国事之用礼法者,掌其小事。
[疏]“大丧”至“小事”
○释曰:此数事,皆大史掌之,小史得佐之。
卿大夫之丧,赐谥读诔。(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,事相成。)
[疏]注“其读”至“相成”
○释曰:按《大史》云“小丧赐谥”,注云:“小丧,卿大夫之丧。”注取此文。彼不云读诔,今此云“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”,赐谥是大史之事,非小史,但小史於大史赐谥之时,须诔列生时行迹而读之。故云“其读诔亦以大史赐谥为节。”云“事相成”者,谥法依诔为之,故云“事相成”。
冯相氏掌十有二岁、十有二月、十有二辰、十日、二十有八星之位,辨其叙事,以会天位。(岁,谓太岁。岁星与日同次之月,斗所建之辰。《乐说》说岁星与日常应大岁月建以见,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。岁日月辰星宿之位,谓方面所在。辨其叙事,谓若仲春辩秩东作,仲夏辩秩南讹,仲秋辩秩西成,仲冬辩在朔易。会天位者,合此岁日月辰星宿五者,以为时事之候,若今历日大岁在某月某日某甲朔日直某也。《国语》曰:“王合位于三五。
”《孝经》说曰:“故敕以天期四时,节有晚早,趣勉趣时,无失天位。”皆由此术云。
○冯,音凭。相,息亮反。会,如字,注同。见,贤遍反,下皆同。讹,五和反。直,音值。)
[疏]“冯相”至“天位”
○释曰:云“十有二岁”者,岁,谓太岁左行於地,行有十二辰,一岁移一辰者也。云“十有二月”者,谓斗柄月建一辰,十二月而周,故云十有二月。云“十有二辰”者,谓子丑寅卯之等十有二辰也。“十日”者,谓甲、乙、丙、丁之等也。云“二十八星”者,东方角、亢、氐、房、心、尾、箕,北方斗、牛之等,为二十八星也。若指星体而言,谓之星。日月会於其星,即名宿,亦名辰,亦名次,亦名房。云“之位”者,总五者皆有位处也。
云“辨其叙事”者,谓五者皆与人为候之,以为事业次叙,而事得分辨,故云辨其序事也。云“以会天位”者,五者在天会合而为候也,此谓之五者也。
○注“岁谓”至“术云”
○释曰:云“岁,谓大岁,岁星与日同次之月,斗所建之辰”者,此太岁在地,与天上岁星相应而行。岁星为阳,右行於天,一岁移一辰,又分前辰为一百三十四分而侵一分,则一百四十四年跳一辰,十二辰匝,则总有千七百二十八年,十二跳辰匝。以此而计之,十二岁一小周,谓一年移一辰故也。千七百二十八年一大周,十二跳匝故也。岁左行於地,一与岁星跳辰年岁同。此则服虔注《春秋》龙度天门是也。
以岁星本在东方谓之龙,以辰为天门,故以岁日跳度为龙度天门也。云“岁星与日同次之月,斗所建之辰”者,以岁星为阳,人之所见。大岁为阴,人所不睹。既岁星与大岁,虽右行左行不同,要行度不异,故举岁星以表大岁。言岁星与日月次之月,一年之中,惟於一辰之上为法。若元年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五星俱赴於牵牛之初,是岁星与日同次之月,十一月斗建子,子有大岁。
至後年,岁星移向子上,十二月日月会於玄枵,十二月斗建丑,丑有大岁,自此已後皆然。引《乐说》者,证太岁在月建之义也。云“然则今历大岁非此也”者,以今历太岁岁星北辰,大岁无跳辰之义,非此经太岁者也。云“岁日月辰星宿之位,谓方面所在”者,此五物皆依四方四面十二辰而见,故云方面所在。云“谓若仲春辨秩东作”已下者,按《尚书》皆作“平秩”,不为“辨秩”,今皆云辨秩,据《书传》而言,辨其平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