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,则龠而歌之,燕亦如之。(吹之以管为之声。)
[疏]注“吹之”至“之声”
○释曰:知“吹之以管为之声”者,以其歌者在上,管在下,既言吹之用气,明据管为之声可知,是以笙师教吹管之等。
典庸器掌藏乐器、庸器。(庸器,伐国所藏之器,若崇鼎、贯鼎及以其兵物所铸铭也。)
[疏]注“庸器”至“铭也”
○释曰:庸,功也。言功器者,伐国所获之器也。云“若崇鼎、贯鼎”者,《明堂位》文。云“及以其兵物所铸铭也”者,谓《左氏传》,季氏以所得齐之兵,作林锺而铭鲁功,是经中乐器也。彼既讥其非时征伐,又籍晋之功,引之取一边证铸作铭功之事耳。
及祭祀,帅其属而设┺ね,陈庸器。(设笋ね,视了当以县乐器焉。陈功器,以华国也。杜子春云:“┺读为博选之选,横者为┺,从者为钅。”
○选,胥衮反。从,子容反。钅,音距,旧本作此字,今或作ね。)
[疏]注“设笋”至“为钅”
○释曰:郑知此“设┺ね,视了当以县乐器焉”者,按《视了职》云:“掌大师之县”,此直云设┺ね,明是视了县之可知。子春云:“┺读为博选之选”者,此当俗读,当时语者有博选之言,故读从之也。
飨食、宾射亦如之。大丧,┺ね。(,兴也,兴谓作之。)
[疏]注“兴”至“作之”
○释曰:按《檀弓》有锺磬而无┺ね,郑注云“不县之”。彼郑注见此文有┺ね,明有而不县,以丧事略故也。
司干掌舞器。(舞器,羽之属。)
[疏]注“舞器羽之属”
○释曰:郑知司干所掌舞器是羽,以其是武之舞所执有异,则二者之器皆司干掌之。言司干者,周尚武,故以干为职首。其师教而不掌。若然,干与戈相配,不言戈者,下文云:“祭祀,授舞器”,则所授者授干与羽也。按《司戈盾》亦云:“祭祀,授旅贲殳,故主戈盾,受舞者兵。”云舞者兵,惟谓戈,其干亦於此官受之。《司兵》云“祭祀授舞者兵”,郑注云:“授以朱干玉戚。”谓受《大武》之舞,与此受小舞干戈别也。
祭祀,舞者既陈,则授舞器,既舞则受之。(既,已也。受取藏之。)宾飨亦如之。大丧,舞器,及葬,奉而藏之。
[疏]“大丧”至“藏之”
○释曰:此官云干盾及羽,及其所,干盾而已。其羽,师之,故其职云“大丧,其乐器。及葬,奉而藏之”。其视了所者,谓鼓与磬,《锺师》不云,则锺亦视了之。如是,《瞽蒙》及《大师》、《小师》皆不云者,以其无目。其《瞽蒙》所云、、埙、箫、管及琴瑟,皆当视了之。不云奉而藏之,文不具。《笙师》云“竽笙”已下,则笙师自之,故其职云藏。《师》云“击晋鼓”,则晋鼓师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