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云“散乐,人为乐之善”者,以其不在官之员内,谓之为“散”,故以为野人为乐善者也。云“若今黄门倡矣”者,汉倡优之人,亦非官乐之内,故举以为说也。云“夷乐,四夷之乐”者,即《孝经纬》云“东夷之乐曰,南夷之乐曰任,西夷之乐曰株离,北夷之乐曰禁”。知亦皆有声歌及舞者,此经有舞,下《娄氏》云“掌四夷之乐为其声歌”是也。
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。
[疏]“凡四”至“属焉”
○释曰:云“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”者,此即野人能舞者,属旄人,选舞人当於中取之故也。
凡祭祀、宾客,舞其燕乐。
[疏]“凡祭”至“燕乐”
○释曰:宾客亦谓飨燕时。“舞其燕乐”,谓作燕乐时,使四方舞士舞之以夷乐。
师掌教国子舞羽龠。(文舞有持羽吹者,所谓舞也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秋冬学羽。”《诗》云:“左手执,右手秉翟。”)
[疏]注“文舞”至“秉翟”
○释曰:此师掌文舞,故教羽。若武舞,则教干戚也。故云“文舞有持羽吹者”也。云“所谓舞也”者,所谓《诗 颂》舞笙鼓,彼亦文舞也。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秋冬学羽。”彼对“春夏学干戈”,阳时学之,法阳动。秋冬学羽,阴时学之,法阴静。《诗》云“左手执,右手秉翟”者,《邶风 简兮》之篇。引此二文者,证皆文舞所执之器也。此官所教,当乐师教小舞,互相足。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小乐正学干,大胥赞之。
师学戈,师丞赞之”。注云:“四人皆乐官之属也,通职。秋冬亦学以羽。小乐正,乐师也。”
祭祀则鼓羽之舞。(鼓之者,恒为之节。)
[疏]注“鼓之”至“之节”
○释曰:祭祀先作乐下神,及合乐之时,则使国子舞鼓动以羽之舞,与乐节相应,使不相夺伦,故郑云“鼓之者,恒为之节”。
宾客飨食,则亦如之。
[疏]“宾客”至“如之”
○释曰:亦鼓之以羽之舞,与祭祀同。以其俱在庙,故乐亦同也。
大丧,其乐器,奉而藏之。
[疏]“大丧”至“藏之”
○释曰:此所作,惟羽而已,不作馀器。
章掌土鼓豳。(杜子春云:“土鼓,以瓦为匡,以革为两面,可击也。”郑司农云:“豳,豳国之地竹,《豳诗》亦如之。”玄谓豳,豳人吹之声章,《明堂位》曰:“土鼓蒯桴苇,伊耆氏之乐。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