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见,贤遍反,下注同。)
[疏]注“令视”至“道与”
○释曰:此令相之文在祭祀歌彻之下者,欲见大小祭祀皆有令相之事,故於下总结之。郑知“令相,令视了扶工”者,见《仪礼》。扶工者,皆称相以其瞽人无目而称工,故云令视了扶工也。先郑引《论语》者,亦见相是扶工也。
飨食诸侯,序其乐事,令奏锺鼓,令相,如祭之仪。
[疏]“飨食”至“之仪”
○释曰:言“如祭之仪”者,非直序乐、令锺鼓、令相,其中诏来瞽、歌彻等皆如之。但祭祀歌《雍》而彻,飨食彻器亦歌《雍》。知者,下《大师》与此文皆云大飨亦如祭祀登歌下管,故知皆同也。
燕射,帅射夫以弓矢舞,(射夫,众耦也。故书“燕”为“舞”,“帅”为“率”,“射夫”为“射矢”。郑司农云:“舞当为燕,率当为帅,射矢书亦或为射夫。”
○食,音嗣,下注疏“食”同,凡言飨食,皆放此。)
[疏]注“射夫众耦也”
○释曰:凡射有三番,又天子六耦,畿内诸侯四耦,畿外诸侯三耦。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,所以诱射故也。第二番六耦与众耦俱射,第三番又兼作乐。经直云射夫,郑知众耦者,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,若言六耦等,不兼众耦。若言众耦,则兼三耦。故郑据众耦而言也。言执弓矢舞,谓射时执弓挟矢及发矢,其体比於礼,其节比於乐节,相应於乐节也。
乐出入,令奏锺鼓。(乐出入,谓笙歌舞者及其器。)
[疏]注“乐出”至“其器”
○释曰:郑知乐是笙歌已下者,按《礼 乐记》,“单出曰声,杂比曰音”,又云“杂以干戚、羽毛谓之乐”,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国子舞者及器,皆须出入,故知乐中兼此数事也。
凡军大献,教恺歌,遂倡之。(故书“倡”为“昌”,郑司农云:“乐师主倡也。昌当为倡,书亦或为倡。”
○倡,昌亮反。)
[疏]“凡军”至“倡之”
○释曰:军事言“凡”者,有大军旅王自行,小军旅遣臣去,故言凡以该之。云“大献”者,谓师克胜,献捷於祖庙也。云“教恺歌”者,恺谓恺诗,师还未至之时,预教瞽蒙入祖庙,遂使乐师倡道为之,故云“遂倡之”。
凡丧陈乐器,则帅乐官。(帅乐官往陈之。)
[疏]“凡丧”至“乐官”
○释曰:丧言“凡”者,王家有大丧小丧,皆有明器之乐器,故亦然言凡以该之。明器之乐器者,谓若《檀弓》云“木不成斫,瓦不成味,琴瑟张而不平,笙竽备而不和”是也。
○注“帅乐官往陈之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