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加环,环即弁服。
○近,附近之近。纟弁,音弁。)
[疏]“凡吊事弁服”
○释曰:吊事言“凡”者,以其吊事非一,故亦云“凡”以广之也。弁,其服则锡衰、缌衰之等也。
○注“弁”至“服”
○释曰:云“弁者,如爵弁而素”者,爵弁之形,以木为体,广八寸,长尺六寸,以三十升布染为爵头色,赤多黑少。今为弁之弁,其体亦然,但不同爵色之布,而用素为之,故云如爵弁而素。云“加环”者,凡五服之皆两股绞之。今言环,即与绞有异矣。谓以麻为体,又以一股麻为体,纠而横缠之,如环然,故谓之环,加於素弁之上,故言加环也。
云“《论语》曰羔裘玄冠不以吊”者,彼谓小敛之後,主人已改服,客则不用玄冠羔裘朝服以吊之。引之者,证凡吊服及弁,皆施之於小敛已後也。云“大如缌之”者,吊服环,大小无文。但五服之,缌最小,吊服之,亦不过之,是以约同缌,故云大如缌之也。云“其服锡衰、缌衰、疑衰”者,此文吊事之,下文陈三等吊服锡衰以下,明上下相成,故据不文而说也。
云“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”,知者,案《服问》云:“君为卿大夫锡衰,当事则弁,大夫相为亦然。”故知之也。云“《丧服小记》曰:诸侯吊必皮弁锡衰,则变其冠耳”者,不言君而言诸侯,则是吊异国之臣法。不著弁而云皮弁,故云变其冠耳。云“丧服旧说,以为士吊服素委貌冠,朝服,此近庶人吊服,而衣犹非也”者,此引旧说而破之。
庶人吊服,首服素冠而素裳,其衣裳当疑衰,故《丧服》郑注云“士疑衰素裳,冠则皮弁、弁。庶人不爵弁,则其吊冠素委貌”也。若然,士与庶人服同,冠弁则异也。云“国君於其臣弁”者,《服问》云“当事则弁”是也。云“佗国之臣则皮弁”者,《丧服小记》文是也。云“大夫士有朋友之恩亦弁”者,《丧服记》云“朋友麻”,故知大夫於士、士自相於有朋友之恩者,服麻也。
大夫相於不假朋友恩,以其《服问》卿大夫相为亦锡衰弁,不言朋友也。凡吊服,天子之服,於此上下文具矣。其诸侯吊服,亦应三衰俱有,知者,以天子自大裘以下至素服,上公自衮冕以下如王之服,侯伯自冕而下如公之服,子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,皆相如,明诸侯三衰皆有。但所用据文,唯有《服问》云:“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,当事则弁。”其用缌衰、疑衰,则《文王世子》注:“同姓之士缌衰,异姓之士疑衰。
”以其卿大夫已用锡衰,故以二衰施於同姓异姓之士也。案:《士丧礼注》云“君吊必锡衰”者,盖士有朋友之恩者,加之与大夫同用锡衰耳。大夫相於必用锡衰者,以大夫虽已降服,仍有小功降至缌麻,则不得以缌衰为吊,缌衰既不吊,明疑衰亦不可为,故以锡衰为吊服也。士之吊服不用锡衰者,避大夫。疑衰不用疑裳者,郑注《丧服》云“避诸侯也”。凡吊服,皆既葬除之。
其大夫妻亦与大夫同,故《丧服》云“大夫吊於命妇锡衰,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”,注云“吊於命妇,命妇死也”是也。《服问》云“为其妻出则不吊”,与大夫小异耳。
凡丧,为天王斩衰,为王后齐衰。(王后,小君也。诸侯为之不杖期。
○为,于伪反,下及注除“为害”一字皆同。)
[疏]注“王后”至“杖期”
○释曰:云“凡丧”者,诸侯诸臣皆为天王斩衰,王后齐衰,故云“凡”以广之。郑云“王后,小君也”者,解经“臣为王后著齐衰”之意。郑又云“诸侯为之不杖期”者,案:《丧服 不杖章》云“为君之母、妻”。传曰:“何以期也?从服也。”但诸臣亦为王斩衰,为后期,郑特言诸侯者,以《丧服 斩衰章》云:“臣为君,诸侯为天子。”及至《不杖章》,直云“为君之母、妻”,不别见诸侯为后之文,故郑解之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