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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-周礼注疏-唐-贾公彦*导航地图-第385页|进入论坛留言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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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云“王之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”,皆是在朝者。云“及其出封,皆加一等”者,三公八命者为九命上公,六命卿为七命侯伯,四命大夫为五命子男。云“其国家、宫室、车旗、衣服、礼仪亦如之”者,亦如上经以命数为差也。
○注“四命中”至“一命”
  ○释曰:云“四命,中下大夫也”者,见序官有中下大夫,於此唯见四命大夫,是知中下大夫同四命也。云“出封,出畿内封於八州之中”者,其王朝公卿大夫,亦有旧在畿内,有采地之封,是封畿内者也。今乃封於畿外,在八州之中诸侯也。云“加一等,褒有德也”者,王朝公卿大夫,无功可进、无过可退者,不得出封,以知加一等为南面之君者,是褒有德也。卿为侯伯,大夫为子男也。郑不言三公者,虽出封加命爵,仍是公,不异故不言也。
云“其在朝廷则亦如命数耳”者,若先郑出加,入亦加若毛君则出加入减,若郑君出加入则不加不减,其义已备《宗伯职》也。云“王之上士三命,中士再命,下士一命”者,经既不言,而郑言之者,此典命所以主命数。序官有三等之士,此文不见,故以意推之。必知士有三命以下者,见经大夫四命,四命以下,唯有三等之命。序官有上士、中士、下士,故以三等之命而说之也。
然公卿大夫以八命、六命、四命为阴爵者,一则拟出封加为阳爵,二则在王下为臣是阴官,不可为阳爵故也。士下既无出封之理,又极卑贱,故有三命、一命为阳爵无嫌也。
  凡诸侯之子誓於天子,摄其君,则下其君之礼一等;未誓,则以皮帛继子男。(誓犹命也。言誓者,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,树子不易也。《春秋》桓九年,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,行国君之礼是也。公之子如侯伯而执圭,侯伯之子如子男而执璧,子男之子与未誓者,皆次小国之君,执皮帛而朝会焉,其宾之皆以上卿之礼焉。
  ○子,丁历反。则下,遐嫁反。射姑,音亦。)
  [疏]注“誓犹”至“礼焉”
  ○释曰:郑以誓为命者,诸侯世子皆往朝天子,天子命之为世子,故以誓为命也。云“言誓者,明天子既命以为之嗣,树子不易也”者,实是命,而经云“誓”者,谓既命以为继嗣,使为树子,不可改易,义取《公羊》僖公三年,齐桓公会于阳,管仲命诸侯云“无易树子,无以妾为妻”是也。引桓九年,“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,行国君之礼”者,以其称“朝”,是行国君之礼,引者,证经誓於天子,摄其君事也。
云“公之子如侯伯而执圭,侯伯之子如子男而执璧”者,以其上公九命,侯伯七命,子男五命,经云下其君一等,明依命数为降,以知义然也。若公之子如侯伯,在侯伯下;侯伯子如子男,在子男下也。云“子男之子与未誓”者,皆次小国之君,执皮帛”者,以经云下一等,子男身五命执璧,明子虽得誓,以下父一等,自然与公侯伯子男子未誓者同执皮帛朝会可知也。
云“其宾之皆以上卿之礼焉”者,此亦约曹世子射姑来朝,宾之以上卿之礼而言之也。若行朝礼,摈介依诸侯法;其饔饩飨,一与卿同也。此经誓与未誓,皆据父在而言。若父卒後得誓者,皆得以诸侯序,以无父得与正君同故也。是以《杂记》云:“君薨,大子号称子,待犹君也。”注引《春秋》葵丘之会,宋襄公称子而与诸侯序。又定四年二月癸巳,陈侯吴卒,三月,公会刘子、晋侯、宋公、蔡侯、卫侯、陈子、郑伯以下於召陵。
陈子在郑伯上,则是得誓者与诸侯序也。若未誓,则亦当执皮帛也。
  公之孤四命,以皮帛视小国之君,其卿三命,其大夫再命,其士一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衣服、礼仪,各视其命之数。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。子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一命,其士不命,其宫室、车旗、衣服、礼仪,各视其命之数。(视小国之君者,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礼如子男也。郑司农云:“九命上公,得置孤卿一人。《春秋传》曰:‘列国之卿,当小国之君,固周制也。
’”玄谓《王制》曰:“大国三卿,皆命於天子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。次国三卿,二卿命於天子,一卿命於其君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。小国二卿,皆命於其君,下大夫五人,上士二十七人。”)
  [疏]注“视小”至“七人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