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知“五百里”者,王畿千里,中置国城,面五百里,故《大司马》云“方千里曰国畿”也。知“远郊百里”者,《司马法》文。知“近郊五十里”者,案《尚书 君陈序》云“分正东郊成周”,郑彼注云“成周在近郊五十里”。案今河南、洛阳相去则然。以其汉法,於王城置河南县,於成周置洛阳县,相去见五十里,是近郊五十里,故云东郊也。
大丧,大氵弭以鬯,则筑鬻;(筑香草,煮以为鬯,以浴尸。香草,郁也。)
[疏]“大丧”至“筑鬻”
○释曰:上《小宗伯》“大丧以鬯氵弭”,则肆师与之筑郁金香草,和鬯酒以浴尸,使之香也。
令外内命妇序哭;(序,使相次秩。)
[疏]“令外”至“序哭”
○释曰:案下注,六乡以出,及朝廷卿大夫妻,皆为外命妇。其内命妇,即下经内命女是也,谓三夫人已下至女御也。
○注“序,使相次秩”
○释曰:哭法以服之轻重为先後。若然,则内命妇为王斩衰居前,诸臣之妻从服齐衰者居後也。
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,且授之杖。(外命男,六乡以出也。内命男,朝廷卿大夫士也。其妻为外命女。《丧服》,为夫之君齐衰不杖。内命女,王之三夫人以下。不中法,违升数与裁制者。郑司农云: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,此旧说也。《丧大记》曰:‘君之丧,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殡,授大夫、世妇杖。’无七日授士杖文。”玄谓受杖日数,王丧依诸侯与?七日授士杖,《四制》云。
○衰,七雷反,注同。中,丁仲反,注同。为夫,于伪反,下“为取”同。)
[疏]“禁外”至“之杖”
○释曰:外内命男女,为王虽有齐斩不同,其衰皆有升数多少及裁制,故禁之使依法也。云“且授之杖”者,外内命男及内命女皆为王斩者,有杖授之。其外命女为王齐衰无杖,故云“且”,见不定之义也。
○注“外命”至“制云”
○释曰:云内外男女者,无正文,郑以意言之。以王宫为正,朝廷在王宫内,为内命男,故以六乡六遂及公邑大夫等皆为外命男。其妻总为外命女者,此对三夫人已下既为内命女,则此朝廷及六乡以外卿大夫妻为外命女可知。云“丧服为夫之君齐衰不杖”者,是《丧服》“不杖齐衰”章文。云“内命女,王之三夫人以下”者,通九嫔、二十七世妇、八十一御妻,皆为王斩衰而杖也。云“不中法,违升数与裁制”者,诸臣妻为夫之君义服,衰六升。
诸臣为王义服斩衰,衰三升半,冠六升。三夫人已下为王正服斩衰,衰三升。是其数也。言“裁制”者,据《丧服》云“凡衰外削幅,裳内削幅,幅三衤句”已下,具有裁制。司农所云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,虽云旧说,仍是《四制》之文也。玄谓王丧依诸侯者,王丧,诸臣等无授杖之日数,以诸侯之臣与王之臣同斩衰杖竹,故授杖日数亦宜同也。
以《檀弓》云“天子崩三日,祝先服”,郑注云“祝佐含敛,先病”,明子与夫人亦服矣,则天子之子及后亦服矣。“五日官长服”,注“官长,大夫、士”,明天子三公已下及三夫人已下亦服矣。但服杖俱时,有服即杖矣,唯天子服授杖亦当七日矣。是以王丧约同诸侯之法也。
凡师甸用牲于社宗,则为位。(社,军社也。宗,迁主也。《尚书传》曰:“王升舟入水,鼓钟亚,观台亚,将舟亚,宗庙亚。”故书“位”为“莅”。杜子春云:“莅当为位,书亦或为位。宗谓宗庙。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