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云“稽犹考也,治也”者,并取治质剂并解之,故兼云治也。“书契,取予市物之券”者,并案《小宰职》云“听取予以书契”,经既云书契,故知与彼同,非上质剂之市买者也。云“其券之象,书两札刻其侧”者,《小宰》注云:“两书一札,同而别之。”云刻其侧,若今画指也。杜子春云“淳当为矗纯谓幅广,制谓匹长也”者,即丈八尺,後郑从之。
後郑不从杜子春纯者,纯止可为丝为缁,不得为幅广狭,故读从《士虞礼》“淳尸盥”之淳,故《内宰》注“依巡守礼淳四咫”。郑《答志》:咫,八寸。四当为三,三咫,谓二尺四寸也。
凡治质剂者,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{其月}。期内听,期外不听。(谓赍券契者来讼也,以期内来则治之,後期则不治,所以绝民之好讼,且息文书也。郊,远郊也。野,甸稍也。都,小都、大都。
○基,如字,本或作{其月},同。好,呼报反。)
[疏]注“谓赍”至“大都”
○释曰:云“谓赍券契者来讼也”者,云此经总上质剂与书契来诉者。知郊是远郊者,以其内有国中,外云野,野,远郊之外,明知郊是远郊也。知野是甸稍者,郊外曰野,是大总之言。下有都,都是四百、五百里,明此是二百里甸、三百里稍可知。又知都中含大都、小都者,此质人总刻畿外,明此都兼大小二都可知。
廛人,掌敛市纟次布、纟布、质布、罚布、廛布,而入于泉府。(布,泉也。郑司农云:“纟次布,列肆之税布。”杜子春云:“纟当为亻,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。”玄谓纟读如租之。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。质布者,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。罚布者,犯市令者之泉也。廛布者,货贿诸物邸舍之税。
○纟次,音次,本或作次。纟,刘依杜音谗,郑音扌。亻,音谗。,音扌。)
[疏]注“布泉”至“之税”
○释曰:知布泉一物者,此布皆入泉府,故知泉布一也。是以《外府》云“掌布”,注云:“取其水泉流通无不遍也。”先郑云“纟次布,列肆之税布”者,谓在行肆坐卖物之常税也。杜子春云“纟当为亻,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”者,後郑不从,为“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”者,此经廛人掌依行肆者,故不得为无肆立持,故破从租之,布是守斗斛铨衡之税。
下《肆长》云“敛其纟布”,是无肆立持,故注从子春,纟当为亻也。云“质布者,质人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”者,谓犯质剂,违券书罚泉也。云“罚布者,犯市令者之泉也”者,谓司市有教令,其人犯之,使出泉。云“廛布者,货贿诸物邸舍之税”者,谓在行肆,官有邸舍,人有置物於中,使之出税,故云廛布也。
凡屠者,敛其皮角筋骨,入于玉府。(以当税,给作器物也。其无皮角及筋骨不中用,亦税之。)
[疏]“凡屠”至“玉府”
○释曰:云屠者,谓屠杀豕羊之类,其人亦有地税。因其屠,即取皮角筋骨堪饰器物者,使入玉府也。
○注“以当”至“税之”
○释曰:知“以当税”者,谓若山虞、泽虞之等所出税,皆云“以当邦赋”,邦赋即地税之类是也。云“无皮角及筋骨不中用,亦税之”,谓若羊牛有皮角及筋骨,其豕则无之类,是不中用,亦使出物之税,以当邦赋之处。
凡珍异之有滞者,敛而入于膳府。(故书滞或作廛。郑司农云:“谓滞货不售者,官为居之。货物沈滞於廛中,不决,民待其直以给丧疾,而不可售贾贱者也。廛谓市中之地未有肆而可居以畜藏货物者也。《孟子》曰:‘市廛而不征,法而不廛,则天下之商皆说而原藏於其市矣。’谓货物<宁者>藏於市中而不租税也,故曰‘廛而不征’。其有货物久滞於廛而不售者,官以法为居取之,故曰‘法而不廛’。”玄谓滞读如沉滞之滞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