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云“有反杀者”,反,复也。谓既杀一人,其有子弟复杀之,恐後与巳为敌而害己,故郑云欲除害弱敌也。云“邦国交雠之”者,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,所之之国,得则雠之,故云邦国交雠之也。
凡杀人而义者,不同国,令勿雠,雠之则死。(义,宜也。谓父母、兄弟、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,如是为得其宜。虽所杀者人之父兄,不得雠也,使之不同国而已。)
[疏]注“义宜”至“而已”
○释曰:《论语》云:“见义不为,无勇也。”彼义,则此有义者也,故云“义,宜也”。谓父母、兄弟、师长三者尝辱焉,子弟及弟子则得杀之,是得其宜也。云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,不得雠也”者,直言父兄不言子弟,略之也。古者质,故三者被辱,即得杀之也。
凡有斗怒者,成之;不可成者,则书之,先动者诛之。(斗怒,辨讼者也。不可成,不可平也。书之,记其姓名,辨本也。郑司农云:“成之谓和之也。和之,犹今二千石以令解仇怨,後复相报,移徙之。此其类也。”玄谓上言“立证佐成其罪”,似非。
○复,扶又反,下“不复听”同。)
[疏]“凡有”至“诛之”
○释曰:言“斗怒”,则是言语忿争,未至殴击,故成之。若相殴击,则当罪之也,故郑云斗怒谓辩讼也。
○注“玄谓”至“似非”
○释曰:云“上言立证”者,即经云“过而杀伤人者,以民成之”。司农於彼注两解之,初解成谓立证佐成其罪,复一解成为和平之义。此注先郑复云成之谓和之,以和解成,则上文云“立证佐成其罪”似非,取、以破前也。
媒氏,掌万民之判。(判,半也。得耦为合,主合其半,成夫妇也。《丧服传》曰:“夫妻判合。”郑司农云:“主万民之判合。”)
[疏]注“判半”至“判合”
○释曰:云“得耦为合”者,始虽以万民为主,上至天子皆得耦为合,主於万民而言。但士以上兼妾媵为异耳。引《丧服传》者,证判为合义。
凡男女,自成名以上,皆书年月日名焉。(郑司农云:“成名谓子生三月,父名之。”
○上,时掌反。)
[疏]“凡男”至“民焉”
○释曰:此经论媒氏之官。合男女,必先知男女年几,故万民之男女,自三月父名之以後,皆书年月日及名,以送与媒氏。媒氏官得之,以勘男三十、女二十,配成夫妇也。
○注“成名”至“名之”
○释曰:“子生三月父名之”,《礼记 内则》文。案《内则》,三月之末,父执子右手,孩而名之。又云:“夫告宰名,宰辩告诸男名,书曰:某年某月某日某生,而藏之。”注引“桓六年,九月丁卯,子同生”是也。
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。(二三者,天地相承覆之数也。《易》曰“参天两地而奇数”焉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