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庐有四义:十里有庐,一也;中田有庐,二也;《易 剥》之上九云“君子得舆,小人剥庐”,注云:“小人傲狠,当剥彻庐舍而去”三也;《公刘》诗云“於时庐旅”,郑云:“庐舍安民,馆舍施教令”,四也。
凡委积之事,巡而比之,以时颁之。
[疏]“凡委”至“颁之”
○释曰:言“凡委积”,上二文委积之事是也。以时颁之,则以待者是也。
●卷十四
均人,掌均地政,均地守,均地职,均人民、牛马、车辇之力政。(政读为征。地征谓地守、地职之税也。地守,衡虞之属。地职,农圃之属。力征,人民则治城郭、涂巷、沟渠、牛马、车辇则转委积之属。
○政,音征,出注下同。)
[疏]“均人”至“力政”
○释曰:均人所均地政已下,总均畿内乡遂及公邑。云“均地政”者,谓均地守、地职二者之税,使皆十一而出税,又均人民已下力征之事。
○注“政读”至“之属”
○释曰:郑破政为征者,以经政是政教之政,非征税之征,故破之也。郑又知地征是地守、地职之税者,以其出税无过地守、地职二者,故知之也。云“地守,衡虞之属”者,亦谓畿内川衡、林衡、山虞、泽虞,皆遣其地之民守护之。及其入山林川泽取之者,使出税以当邦赋。云“地职农圃之属”者,此即《大宰》九职云“一曰三农”、“二曰园圃”之属,以九职任之,因使出税也。云“力征”已下并“车辇”,并是力之征税。
若然,《土均》云“掌平地之政,以均地守,以均地事,以均地贡”。注云:“所平之税,邦国都鄙也。”与此乡遂及公邑别。彼又云“地贡”,郑云“谓诸侯之九贡”,与此九职之贡又不同也。
凡均力政,以岁上下。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,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,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。(丰年,人食四之岁也。人食三为中岁。人食二为无岁,岁无赢储也。公,事也。旬,均也。读如“┿┿原隰”之┿。《易》“坤为均”,今书亦有作旬者。
○上,时掌反。,房甫反。┿,音均,又舒均反,又音旬,聂氏常纯反。)
[疏]“凡均”至“日焉”
○释曰:此所均力政者,即上人民之力征,不通牛马车辇,故《礼记 王制》云“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”,是此亦据人而言也。云“以岁上下”者,上即丰年,下即俭年也。“丰年则公旬用三日”者,公,事也。旬,均也。谓为事均用三日也。
○注“丰年”至“旬者”
○释曰:郑知“丰年人食四”已下者,案《廪人》云“人四上也,人三中也,人二下也”而知之。彼又云“不能人二,则令邦移民就”,此时则无力征矣。若然,此食二而言无年。无年者,郑云“无赢储”,仍未移民就贱。此无年与彼不能人二之岁不同,彼不能人二,自然无赢储也。云“公,事也”者,此天子之法,非诸侯之礼,不得为公君解之,故从公事而释也。
云“旬,均也”者,《王制》既云“用民岁不过三日”,明不得为旬十日解之,故破从均。恐不平,故云均也。云“读如┿┿原隰之┿”者,彼《诗》┿┿是均田之意,故读从之。云“《易》坤为均,今书亦有作旬”者,彼《易》坤为地,地德均平,是以均为义。今书,今《易》书有作旬字者。旬与均,旬与均俱有均平之意,故引为证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