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先郑知“二十五家为闾”者,以其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故知闾二十五家也。而云“各掌其闾之徵令”者,徵令即下文岁时以下之事是也。
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,辨其施舍。凡春秋之祭祀、役政、丧纪之数,聚众庶;既比,则读法,书其敬敏任恤者。(祭祀,谓州社、党、族也。役、田役也。政若州射党饮酒也。丧纪,大丧之事也。四者及比,皆会聚众民,因以读法以敕戒之。故书“既”为“暨”。杜子春读政为征,暨为既。
○数,色主反。政役,如字,杜音征。会,如字,下会同。暨,其器反,又斤乙反。)
[疏]“以岁”至“恤者”
○释曰:言“以岁时”者,谓岁之四时。云“各数其闾之众寡”者,闾胥各自数当闾之内户口多少。云“辨其施舍”者,亦谓国中七尺以及六十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,已外施舍不役。云“凡春秋之祭社、役政、丧纪之数,聚众庶”者,谓州长、党正、族师祭祀及役政与王家丧纪,闾胥皆为之聚众庶,以待驱使也。
云“既比则读法”者,上族师已上官尊,读法虽稀稠不同,皆有时节,但闾胥官卑而於民为近,读法无有时节,但是聚众庶比之时节读法,故云既比则读法。云“书其敬敏任恤”者,以上书其德行道艺,今此闾胥亲民更近,故除任恤六行之外,兼记敬敏者也。
○注“祭祀”至“为既”
○释曰:知“祭祀谓州社、党、族”者,以其党乡之内,所有祭祀无过此三者而已,故知义然也。云“役,田役也”者,上文师田行役并言,则役是役作。但田是国之常事,田重於功作,此文不云田,故知役是田役也。知“政是州射党饮酒”者,政与上祭祀连文,聚众庶,故知若州射及党饮酒也。云“丧纪大丧之事也”者,此大丧,王之丧也。知者,以其聚众庶,明非上州之大丧,故以王之丧解之。
凡事,掌其比<角黄>挞罚之事。(<角黄>挞者,失礼之罚也。<角黄>用酒,其爵以兕角为之。挞,扑也。故书或言“<角黄>挞之罚事”杜子春云:“当言<角黄>挞罚之事。”
○<角黄>,古横反。挞,吐达反。扑,普卜反。)
[疏]“凡事”至“之事”
○释曰:言“凡”,非一,则是乡饮酒及乡射饮酒有失礼者须罚之,故云凡事。云“掌其比”者,人聚则有校比之法,皆掌之。云“<角黄>挞罚之事”者,凡有失礼者,轻者以<角黄>酒罚之,重者以楚挞之,故双言<角黄>挞罚之事。
○注“<角黄>挞”至“之事”
○释曰:郑知“<角黄>用酒”者,以其古者失礼之罚,罚用酒。又知“其爵以兕角为之”者,见《诗》云“兕<角黄>其”,故知用兕牛角为<角黄>爵也。云“挞,扑也。”《尚书》云“扑作教刑”。孔云“扑,贾楚”,故知此挞亦扑也。云“故书或言<角黄>挞之罚事,杜子春云当言<角黄>挞罚之事”者,子春之意,以<角黄>罚在之上,於义为切,故从经为正者也。
比长,各掌其比之治。五家相受,相和亲,有{自辛}奇[B103]则相及。([B103]犹恶也。
○治,直吏反。{自辛},本亦作罪。[B103],似嗟反。)
[疏]“比长”至“相及”
○释曰:比长管五家,下士为之。家数虽少,亦有冶法,故各掌其比之治。云“五家相受”者,宅舍有故崩坏,相寄托。云“相和亲”者,案《尚书》云:“尔室不睦,尔唯和哉。”五家之内有不和亲,则使之自相和亲。云“有<自辛>奇[B103]则相及”者,五家有罪恶则连及,欲使不犯,故注云“[B103]犹恶也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