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乡八刑纠万民:一曰不孝之刑,二曰不睦之刑,三曰不睦之刑,四曰不弟之刑,五曰不任之刑,六曰不恤之刑,七曰造言之刑,八曰乱民之刑。(纠犹割察也。不弟,不敬师长。造言,讹言惑众。乱民,乱名改作,执左道以乱政也。郑司农云:“任谓朋友相任,恤谓相忧。”
○弟,音悌,注同。)
[疏]“以乡”至“之刑”
○释曰:上设三物教万民,民有不从教者,则设刑以刑之,故言“以乡八刑纠万民”也。云“一曰不孝之刑”者,有不孝於父母者则刑之。《孝经》不孝不在三千者,深塞逆源,此乃礼之通教。兼戒凡品,故不孝有刑也。“二曰不睦之刑”者,不相亲睦亦刑之。“三曰不姻之刑”者,不亲於外亲亦刑之。“四曰不弟之刑”者,谓不敬师长亦刑之。“五曰不任之刑”者,谓不信任於朋友亦刑之。“六曰不恤之刑”者,谓见灾危而不忧恤亦刑之。
“七曰造言之刑”者,有造浮伪之言者,亦刑之。“八曰乱民之刑”者,谓执左道乱政则刑之。
○注“纠犹”至“相忧”
○释曰:云“纠犹割察也”者,谓察取乡中八种之过,断割其罪。云“不弟,不敬师长”者,此不弟,即上六行友是也。上文在睦姻之上,此变言弟,退在睦姻之下者,上言友,专施於兄弟;此变言弟,兼施於师长,故退在睦姻之下。云“造言,讹言惑众”者,案《王制》“行伪而坚,言伪而辨”,与此造言一也,是讹言惑众也。云“乱民,乱名改作,执左道以乱政也”者,乱名已下,皆《王制》文。
案彼注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,更造法度。左道,若巫蛊及俗禁,并是乱政之民也。上三物有六德、六行、六艺,六德、六艺不设刑,独於六行设刑者,郑注《师氏》云:“在身为德,施之为行。”德为在身,不施於物,六艺亦是在身之能,不施於人,故二者不设刑。其行并是施之於人,故禁其恐有愆负,故设刑以防之也。造言乱民,民中特害,故六行之外,别加此二刑。
以五礼防万民之伪,而教之中。(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,使其行得中。郑司农云:“五礼谓吉、凶、宾、军、嘉。”)
[疏]“以五”至“之中”
○释曰:“以五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”者,案《礼记 乐记》云“礼者,著诚去伪”。故以礼防万民之伪,而教之使得中正也。
○注“礼所”至“军嘉”
○释曰:礼者,辨尊卑,别贵贼,皆有上下之宜,不得奢侈僭伪。故云礼所以节止民之侈伪也。使其行得中者,上不逼下,下不僭上,得其中正是也。郑司农云:“五礼谓吉凶宾军嘉”者,《春官 大宗伯》文也。
以六乐防万民之情,而教之和。(乐所以荡正民之情思,使其心应和也。郑司农云:“六乐谓《云门》、《咸池》、《大韶》、《大夏》、《大》、《大武》。”
○思,悉吏反。应,应对之应。招,上朝反,本亦作韶。,音护,本亦作护。)
[疏]“以六”至“之和”
○释曰:案《乐记》云“大乐与天地同和”,《孝经》云“移风易俗莫善於乐”,故大司徒云乐防万民之情而教之,使应和也。
○注“乐所”至“大武”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