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上之赐予,以叙与职币授之。(叙受赐者之尊卑。)
[疏]“凡上”至“授之”
○释曰:上谓王与冢宰。所有小赐予之事,则《职币》所云“小用赐予”是也,故云“以叙与职币授之”。
及会,以式法赞逆会。(助司会钩考群吏之计。)
[疏]“及会”至“逆会”
○释曰:案司会以逆群吏之治,而听其会计,此官主式法出财用。及,至也。至岁终会计之时,则以式法赞助司会钩考会计之事,故云“以式法赞逆会”。
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,(币谓给公用之馀。凡用邦财者,谓军旅。)
[疏]“职币”至“之币”
○释曰:职币主馀币给诸官之用,亦依法式与之,故云“掌式法以敛官府”已下之币。币则馀币也。
○注“币谓”至“军旅”
○释曰:云“币谓给公用之馀”者,以其此官主敛馀币,故知币谓给公用之馀。知凡用邦财是军旅者,见经敛官府都鄙,别言用邦财,故知用邦财谓国之大事,唯有军旅。
振掌事者之馀财,(振犹扌升也,检也。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。先言敛币後言振财,互之。
○扌升,音拯。)
[疏]“振掌”至“馀财”
○释曰:振者,扌升也,检也。以财与之谓之扌升,知其足剩谓之检。掌事奉王命有所造为,故职币检掌事者。有馀则受取,故云“振掌事者之馀财”。
○注“振犹”至“互之”
○释曰:知“掌事谓以王命有所作为”者,以其上经官府已下是其国家常事,此别言掌事,是王命有所作为。又云“先言“敛币後言振财,互之”者,凡用国家财物,皆先振而後敛。今於上文直言敛不言振,亦振之,下言振财有馀,亦敛之可知,故言互之也。
皆辨其物而奠其录,以书曷之,以诏上之小用赐予。(奠,定也。故书录为禄。杜子春云:“禄当为录,定其录籍。”郑司农云:“曷之,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。”
○曷,其列反。著,直略反,徐张恕反。)
[疏]“皆辨”至“赐予”
○释曰:上经既敛得币,皆当辨其物,知其色类及善恶。“而奠其录”者,谓定其所录簿书色别,各入一府。“以书曷之”者,谓府别各为一牌,书知善恶价数多少,谓之曷。又云“以诏上之小用赐予”者,诏犹告也。职币既知府内,则告上之王与冢宰小用赐予之事,此谓常赐予。《玉府》所云“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”,及《内府》云“凡王冢宰之好赐”,此二者非常赐与。外府及典丝三官言赐予者,与此职币同,亦是国家常赐予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