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“三饭”。
○注“食以黍”。
○释曰:知先食黍者,以前文先言尔黍,故知先食黍也。
上佐食举尸牢,尸受,振祭,哜之。佐食受,加于斤。(,正胁也。古文为肝。)
[疏]注“正胁也”。
○释曰:上文序体先言短胁,次言正胁,则正胁在中,上食举是正脊,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胁也。《特牲》云“食”,郑注“为长胁也”。彼记序九体,有长胁无代胁者,案郑注云:“脊无中,胁无前,贬於尊者。”故与此异也。
上佐食羞两瓦豆,有醢,亦用瓦豆,设于荐豆之北。(设于荐豆之北,以其加也。四豆亦纟争。羊在南,豕在北,无熏尧者,尚牲不尚味。)
[疏]“上佐”至“之北”。
○注“设于”至“尚味”。
○释曰:《特牲》略於《少牢》,故有豕尧。此《少牢》二牲,故不尚味,而无熏尧也。
尸又食,食。上佐食举尸一鱼,尸受,振祭,哜之。佐食受,加于斤,横之。(又,复也。或言食,或言饭。食,大名。小数曰饭。鱼横之者,异於肉。)
[疏]“尸又”至“横之”。
○注“又复”至“於肉”。
○释曰:云“食,大名”者,以其《论语》文多言食,故云食大名也。云“小数曰饭”者,此《少牢》、《特牲》言三饭、五饭、九饭之等,据一口谓之一饭,五口谓之五饭之等,据小数而言,故云小数曰饭也。云“鱼横之者,异於肉”者,鱼在俎缩,肉在俎则横,其同在斤,俎仍横之。鱼本缩,今则横矣,与牲体异,故云鱼横异於肉也。必知肉在斤仍横者,但言加于斤,不云缩,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。
大夫不傧尸者,於此时亦当设大羹,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,大羹之文也。
又食,上佐食举尸腊肩,尸受,振祭,哜之,上佐食受,加于斤。(腊鱼皆一举者,《少牢》二牲,略之。腊必举肩,以肩为终也。别举鱼腊,崇威仪。)
[疏]注“腊鱼”至“威仪”。
○释曰:云“腊(元缺起此)鱼皆一举者,《少牢》二牲,略之”者,以《特牲》三举兽鱼,以其牲少故也。此《少牢》二牲略之者,体足可举,故腊鱼一举以略之。云“腊必举肩,以肩为终也”者,以腊如牲骨,但举一肩,肩尊,以为终取其成义,牲体举肩为终。云“别举鱼腊,崇威仪”者,《特牲》云:“尸三饭,佐食举兽,鱼一,亦如之。尸又三饭,举骼及兽鱼如初。尸又三饭,举肩及兽鱼如初。
”兽鱼常一时同举,而此兽鱼别举,大夫之礼,故云崇威仪。案《特牲》先举腊後鱼,此《少牢》後举腊者,彼《特牲》三俎,腊皆三举,故後举鱼。此《少牢》腊鱼皆一举,故使腊在後肩,取其终义故也。
又食,上佐食举尸牢骼,如初。(如举也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