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《有司彻》者,欲见此内宾受献时,亦南面拜受爵,故下注云:“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”,言“亦”者,亦前受献时。前虽无文,约《有司彻》,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。
主人西面答拜,更爵酢,卒爵,降。实爵于篚,入复位。(爵辨乃自酢,以初不殊其长也。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。)
[疏]注“爵辨”至“答拜”。
○释曰:云“爵辨乃自酢,以初不殊其长也”者,对上宾与长兄弟不得献众宾、众兄弟偏,主人先自酢也。云“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”者,献时不殊其长,酢时犹如宾及兄弟殊其长,与男子同。男子、妇人、众宾以下,皆无酢也。
长兄弟洗觚为加爵,如初仪,不及佐食。洗致如初,无从。(大夫士三献而礼成,多之为加也。不及佐食,无从,杀也。致,致於主人、主妇。)
[疏]“长兄”至“无从”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主妇”。
○释曰:此一经论士三献之外,为加献尸之事。云“如初仪”者,如宾长三献之仪。但宾长献十一爵,此兄弟之长,加献则降,唯有六爵。以其阙主人、主妇致爵,并酢四爵,及献佐食五。唯有六在者,洗觚为加献,一也;尸酢长兄弟,二也;献祝,三也;致爵於主人,四也;致爵於主妇,五也;受主人酢,六也。
云“大夫士三献而礼成”者,天子大十有二献,四时与唯有九献,上公亦九献,侯伯七献,子男五献,卿大夫士略,同三献而祭礼成也,是以多之者为加。若主人饮酒礼,卿大夫三献,士唯一献而已。祭礼士与大夫同者,摄盛,葬奠亦与(元缺一字)大夫同,《少牢》五鼎,又乘车建旃,亦与卿大夫同也。
众宾长为加爵,如初,爵止。(尸爵止者,欲神惠之均於在庭。)
[疏]“众宾”至“爵止”。
○注“尸爵”至“在庭”。
○释曰:庭宾及兄弟虽得一献,未得旅酬,其已得三献。又别受加爵,故停之,使庭行旅酬,是以云“尸爵止者,欲神惠之均於在庭”也。
●卷四十六特牲馈食礼第十五
嗣举奠,盥,入,北面再拜稽首。(嗣,主人将为後者。举犹饮也。使嗣子饮奠者,将传重累之者。大夫之嗣子不举奠,辟诸侯。)
[疏]“嗣举”至“稽首”。
○注“嗣主”至“诸侯”。
○释曰:自此尽“出复位”,论嗣子饮奠酌献之事。云“嗣,主人将为後”者,不言而言将为後者,欲见无长,立庶子及同宗为後皆是,故言将为後也。云“举犹饮也”者,非谓训举为饮,直是嗣子举而饮之耳。云“将传重累之”者,谓将使为嗣牵累崇敬,承重祭祀之事,是以使饮之而献也。云“大夫之嗣子不举奠,辟诸侯”者,案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其登、献、受爵,则以上嗣。”注云:“上嗣,君之长子。
以《特牲馈食礼》言之,受爵谓上嗣举奠也,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,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也。大夫之嗣无此礼,辟君也。”今案《少牢》无嗣子举奠之事,故此注云辟诸侯。士卑不嫌,得与人君同,故有嗣子举奠之事也。奠者,即上文“祝酌奠,奠於南”是也。《郊特牲》云:“举角,诏妥尸。”郑注云:“始入举奠。若奠角,将祭之,祝则诏主人,拜安之,使之坐,尸即至尊之坐,或时不自安,则以拜安之。天子奠,诸侯奠角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