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,故云复期也。变言“祥事”,亦是常事也。
中月而礻覃。(中犹也。礻覃,祭名也。与大祥一月。自丧至此,凡二十七月,礻覃之言,澹澹然平安意也。古文礻覃或为导。)
[疏]“中月而礻覃”。
○注“中犹”至“为导”。
○释曰:知与大祥一月,二十七月礻覃。徙月乐,二十八月复平常,正作乐也。云“礻覃之言,澹澹然平安意也”者,礻覃月得无所不佩,又於礻覃月将乡吉祭,又得乐悬,故云平安意也。但至後月,乃是即吉之正也。
是月也,吉祭,犹未配。(是月,是礻覃月也。当四时之祭月则祭,犹未以某妃配某氏,哀未忘也。《少牢馈食礼》:“祝祝曰:孝孙某,敢用柔毛、刚鬣、嘉荐、普淖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,尚飨。”)
[疏]“是月”至“未配”。
○注“是月”至“尚飨”。
○释曰:谓是礻覃月,礻覃祭仍在寝,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,则于庙行四时之祭,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,哀未忘,若丧中然也。言“犹”者,如祥祭以前,不以妃配也。案《礼记》云:“吉事先近日,丧事先远日。”则大祥之祭,仍从丧事,先用远日,下旬为之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孔子既祥,五日弹琴而不成声。十日而成笙歌。”注:“逾月且异旬也。”祥亦凶事,先远日。
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,得行四时之祭,则可从吉事先近日,用上旬为之。若然,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,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,亦用上旬为之。引《少牢礼》者,证礻覃月吉祭未配,後月吉如《少牢》,配可知也。
●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
[疏]《特牲馈食礼》第十五。
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特牲馈食之礼,谓诸侯之士祭祖祢,非天子之士,而於五礼属吉礼。”
○释曰: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“诸侯之士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大夫以索牛,士以羊豕。”彼天子大夫、士,此《仪礼》特牲、少牢,故知是诸侯大夫、士也。且经直云“其皇祖某子”,不云“考”,郑云“祖祢”者,《祭法》云:“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”官师谓中下之士,祖祢共庙,亦兼祭祖,故经举祖兼有祢者,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。若祭无问一庙、二庙,皆先祭祖,後祭祢,是以文二年《左传》云:“文武不先不窟。
”子不先父是也。若祭无问尊卑,庙数多少,皆同日而祭毕,以此及少牢,唯筮一日,明不别日祭也。
特牲馈食之礼。不诹日。(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馈食者,食道也。诹,谋也。士贱职亵,时至事暇,可以祭,则筮其日矣。不如《少牢》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。今文诹皆为诅。)
[疏]“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”。
○注“祭祀”至“为诅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事毕”,论士将筮日之事。云“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馈食者,食道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饭用米贝,弗忍虚也。不用食道,用美焉尔。”郑注云:“食道亵米贝美。”若然,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,孝子於亲,虽死事之若生,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,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。云祭祀自孰始者,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,仍有灌鬯、朝践、馈献之事,但馈食见进黍稷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