С二,醴、酒,幂用功布。(С亦瓦器也。古文С皆作庑。)
[疏]“С二”至“功布”。
○注“С亦”至“作庑”。
○释曰:谓二者,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,言亦瓦器,亦上瓮三也。
皆木桁,久之。(桁,所以苞屑瓮С也。久,当为灸。灸谓以盖案塞其口。每器异桁。)
[疏]“皆木桁久之”。
○注“桁所”至“异桁”。
○释曰:云“皆木桁,久之”者,则自苞屑以下,皆塞之置於木桁也。若然,既皆久塞,而瓮С独云幂者,以其苞筲之等燥物,宜苞塞之而无幂。瓮С湿物,非直久塞其口,又加幂覆之。云“久当为灸,灸谓以盖案塞其口”者,此亦如上设重鬲,亦与之同,故读从灸也。云“每器异桁”者,以其言皆木桁,故知每器别桁也。
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两敦、两于、、。实于中,南流。(此皆常用之器也。于,盛汤浆。,盥器也。流,口也。今文于为牟。)
[疏]“用器”至“南流”。
○注“此皆”至“为牟”。
○释曰:谓常用之器,弓矢,兵器;耒耜,农器;敦于,食器;,洗浴之器,皆象生时而藏之也。
无祭器,(士礼略也。大夫以上兼用鬼器、人器也。)
[疏]“无祭器”。
○注“士礼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释曰:知“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瓮。曾子曰: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”注云:“言名之为明器,而与祭器皆实之,是乱鬼器与人器。”以此而言,则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士礼略,无祭器,空有明器而实之。大夫以上,尊者备,故两有。若两有,则实祭器,不实明器。宋襄公既两有,而并实之,故曾子非之。
有燕乐器可也。(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。)
[疏]“有燕乐器可也”。
○注“与宾”至“器也”。
○释曰:言“可”者,许其得用,故云“可也”。云“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”者,则升歌有琴瑟,庭中有特县,县磬也。
役器,甲、胄、干、笮。(此皆师役之器。甲,铠。胄,兜鍪。干,。笮,矢ゅ。)
[疏]“役器甲胄干笮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