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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释曰:自此尽“夷可也”,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。此云“贝三”,下云“稻米”,则士饭含用米贝。上《檀弓》云“饭用米贝”,亦据士礼也。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君沐粱,大夫沐稷,士沐粱。”郑云:“《士丧礼》沐稻,此云士沐粱,盖天子之士也。”饭与沐米同,则天子之士饭用粱,大夫用稷,诸侯用粱。郑又云:“以差率而上之,天子沐委与。”则饭亦用委可知。但士饭用米,不言兼有珠玉,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。
《杂记》云:“天子饭九贝,诸侯七,大夫五,士三。”郑注云:“此盖夏时礼也。周礼天子饭含用玉。”案《典瑞》云:“大丧,共饭玉,含玉。”《杂记》云:“含者执璧。”彼据诸侯而用璧,唯大夫含无文。哀十一年《左氏传》云:公会吴子伐齐,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,示必死者。春秋时非正法,若赵简子云“不设属卑”之类。文五年,“王使荣叔归含且”。何休云:“天子以珠,诸侯以玉,大夫以璧,士以贝,春秋之制也。
”《礼纬稽命徵》云:天子饭以珠含,竟未释。周大夫所用以玉,盖亦异代法。云“贝,水物”者,按《书传》云:“纣囚文王,散宜生等於江淮之,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,遂放文王。”是贝水物,出江水也。又云“古者以为货”者,《汉书食货志》云:“五贝为朋。”又云:有大贝、壮贝之等,以为货用。是古者以为货也。知是竹器名者,以其字从竹,又《聘礼》云:“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,其实枣蒸栗。
”《婚礼》妇见舅姑执以盛枣栗。此虽盛贝不盛枣栗,其并竹器也。
  稻米一豆,实於筐。(豆四升。)
  [疏]注“豆四升”。
  ○释曰:昭公三年晏子辞。
  浴巾一,浴巾二,皆用,於。(巾所以拭垢。浴巾二者,上体、下体异也。,粗葛。)
  [疏]注“巾所”至“粗葛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浴巾二者,上体下体异”,此士礼,上下同用。按《玉藻》云:“浴用二巾,上下。”彼据大夫以上,分别上下为贵贱,故上用细,下用粗也。
  栉,於箪。(箪,苇笥。)
  [疏]注“箪苇笥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曲礼》云“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”,注云:“圆曰箪,方曰笥。”则是箪、笥别。此注箪苇笥者,举其类。按《论语》云颜回“一箪食”,注云:“箪,笥也。”亦举其类,谓若ナ麻与麻,雄雌异,而郑注云“ナ麻,麻也”,亦举其类也。
  浴衣,於箧。(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,以布为之,其制如今通裁。)
  [疏]注“浴衣”至“通裁”。
  ○释曰:知“浴衣,已浴所衣之衣”者,下经云“浴用巾,扌臣用浴衣”,是既浴所著之衣,用之以身,明以布为之。云“如今通裁”者,以其无杀,即布单衣,汉时名为通裁,故举汉法为况。
  皆馔于西序下,南上。(皆者,皆具以下。东西墙谓之序,中以南谓之堂。)
  [疏]注“皆者”至“之堂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