朋友衤遂,亲以进,主人拜,委衣如初。退,哭,不踊。(亲以进,亲之恩也。退,下堂反宾位也,主人徒哭不踊,别於君衤遂也。)
[疏]注“亲以”至“衤遂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别於君衤遂也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时,主人哭拜,稽颡成踊,此朋友衤遂,主人徒哭不踊,故云别於君衤遂。
彻衣者执衣如衤遂,以房。(凡於衤遂者出,有司彻衣。)
[疏]注“凡於”至“彻衣”。
○释曰:云“执衣如衤遂”者,上文君衤遂之时,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。此彻衣者,亦左执领,右执要,故云如衤遂也。云“凡於衤遂者,出有司彻衣”者,案此彻衣之文,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,故《杂记》诸侯使人吊,含衤遂讫,乃云“主人有司”,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。
为铭,各以其物。亡则以缁,长半幅,末,长终幅,广三寸。书铭于末曰:“某氏某之柩。”(铭,明旌也。杂帛为物。大夫之所建也,以死者为不可别,故以其旗识识之,爱之斯录之矣。亡,无也。无旌,不命之士也。半幅一尺,终幅二尺。在棺为柩。今文铭皆为名,末为旆也。)
[疏]注“铭明”至“旆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西阶上”,论书死者铭旌之事。此《士丧礼》记公侯伯之士一命,亦记子男之士不命,故此铭旌总见之也。云“为铭各以其物”者,案《周礼司常》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。今云各以其物,而不同者,杂帛之物虽同,其旌旗之杠,长短则异,故《礼纬》云:天子之旗九刃,诸候七刃,大夫五刃,士三刃。但死以尺易刃,故下云“竹杠长三尺”,长短不同,故言各以别之,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。云“铭,明旌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
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,此《司常》文也。言“杂帛”者,为旗旌之纟参,以绛帛为之,以白色之帛裨缘之,郑彼注云:“大夫士杂帛,言以先王正道佐职”是也。云“以死者”至“录之矣”者,《檀弓》文。案彼自“铭明旌”至“录之矣”,引之者,事恰尽重与奠,自为下事之别,不得以《周礼小祝》之职,社子春解熬为重,郑不从其义,故以证破子春。
又郑注《檀弓》云谓重与奠,此引证铭旌者,郑君两解之,以彼兼有重与奠,亦是录死者之义。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,故两注不同。案《周礼小祝》云“设熬置铭”,杜子春引“《檀弓》曰:铭,明旌也。以死者为不可别,故以其旗识之,爱之斯录之矣”。子春亦为此解,云“无旌不命之士也”者,谓子男之士也。云“半幅一尺,终幅二尺”者,经直云“长半幅”,不言广,则亦三寸。
云“末,长终幅,广三寸”,则广三寸总结之,但布幅二尺二寸,今云二尺者,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,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。凡书铭之法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於士,其辞一也。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。”郑注云:“此谓殷礼也。殷质,不重名,复则臣得名君。周之礼,天子崩,复曰:皋天子复。诸侯薨,复曰:皋某甫复。其馀及书铭则同。
”以此而言,除天子诸侯之外,其复男子皆称姓名,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。云“在棺为柩”者,下《曲礼》文。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,故据柩而言。
竹杠长三尺,置于宇西阶上。(杠,铭ㄅ也。宇,也。)
[疏]注“杠铭”至“也”。
○释曰:此始造铭讫,且置於宇下西阶上,待为重讫,以此铭置於重。又下文卒涂,始置於聿。若然,此时未用权,置於此及於重也。云“宇,也”者,案《尔雅释宫》云:“檐谓之。”郭云:“屋。”谓当檐下,故《特牲记》云“爨在西壁”,郑注云:“西壁,堂之西墙下。”旧说云“南北直屋,稷在南”是也。
甸人掘坎于阶,少西。为{役土}于西墙下,东乡。(甸人,有司主田野者。{役土},块灶。西墙,中庭之西。今文卿为面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