○释曰:案《丧大记》:“复有林麓,则虞人设阶;无林麓,则狄人设阶。”郑云:“阶,所乘以外屋者。虞人,主林麓之官也。狄人,乐吏之贱者。阶,梯也,иね之类。”有林麓,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,无林麓,谓大夫士无采地者。则此升屋之时,使狄人设梯。复声必三者,礼成於三。“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”者,《礼记檀弓》文。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,故北面招之,求诸幽之义。
引《丧大记》者,证经复时所呼名字,云“男子称名”者,据大夫以下。若天子崩,则云“皋天子复”,若诸侯薨,则称“皋某甫复”,若妇人称字,则尊卑同。此经含有男子、妇人之丧,故言男子称名,妇人称字。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。”是也。
受用箧,升自阼阶,以衣尸。(受者,受之於庭也。复者,其一人招,则受衣亦一人也。人君则司服受之,衣尸者覆之,若得魂反之。)
[疏]注“受者”至“反之”。
○释曰:郑“知受之於庭”者,以其降衣檐前,受而升自阼阶,明知受之於堂下,在庭可知。云“复者其一人招,则受衣亦一人也”者,以其服唯一领,明知各一人也,自再命以上,受者亦各依命数。云“人君则司服受之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北面三号,卷衣投于前,司服受之。”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,明据君也。云“衣尸者覆之,若得魂反之”者,此服衣浴而去之,不用袭敛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始死,迁尸于床,无用敛衾,去死衣。
”郑注云:“死衣,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。”彼又云:“复衣不以衣尸,不以敛。”郑注云:“不以衣尸,谓不以袭也。”敛谓小敛、大敛,而云“覆之”,直取魂魄反而已。
复者降自後西荣。(不由前降,不以虚反也。降因彻西北,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。自是行死事。)
[疏]注“不由”至“死事”。
○释曰:云“不由前降,不以虚反也”者,凡复者,缘孝子之心,望得魂气复反,复而不苏,则是虚反。今降自後,是不欲虚反也。云“降因彻西北”者,案此文及《丧大记》皆言降自西北荣,皆不言彻,郑云彻者,案《丧大记》将沐,“甸人为{役土}于西墙下,陶人出重鬲。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”,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,故知复者降时彻之,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。
西北名为者,案《特牲》尸谡之後,改馔於西北隅,以为阳厌,而云“用筵”,郑云:“,隐也。”故以西北隅为也。必彻毁之者,郑云“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,自是行死事”者,复而不苏,下文楔齿、缀足之等,皆是行死事也。
楔齿用角四,(为将含,恐其口闭急也。)
[疏]注“为将”至“急也”。
○释曰:案记云:“楔貌如轭上两末。”郑云:“事便也。”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,故屈之如轭,中央入口,两末向上,取事便也。以其两末向上,出入易故也。
缀足用燕几。(缀犹拘也。为将屦,恐其辟戾也。今文缀为对。)
[疏]注“缀犹”至“为对”。
○释曰:案记云:“缀足用燕几,校在南,御者坐持之。”郑注云:“校,胫也。尸南首,几胫在南,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。”以此言之,几之两头皆有两足,今竖用之一头,以夹两足,恐几倾倒,故使御者坐持之。案《丧大记》:“小臣楔齿用角四,缀足用燕几。君、大夫、士一也。”又案《周礼天官玉府》:“大丧共含玉,复衣裳,角枕、角四。”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,其礼同。言燕几者,燕,安也。当在燕寝之内,常冯之以安体也。
奠脯醢、醴酒,升自阼阶,奠于尸东。(鬼神无象,设奠以冯依之。)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