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注“衰斩”至“差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篇末,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。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,及大功、小功、缌麻之等,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,故记之也。云“衰三升,三升有半,其冠六升”者,衰异冠同者,以其三升半,谓缕如三升半,成布还三升,故其冠同六升也。云“以其冠为受,受冠七升”者,据至虞变麻服葛时,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,更以七升布为冠,以其葬後哀杀,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。云“衰,斩衰也”者,总二衰皆在《斩衰章》也。
云“或曰三升半者,义服也”者,以其《斩章》有正、义,子为父,父为长子,妻为夫之等,是正斩。云诸侯为天子,臣为君之等,是义斩。此三升半实是义服,但无正文,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。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,亦据正斩而言。不言义服者,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。云“六升,齐衰之下也”者,齐衰之降服四升,正服五升,义服六升,以其六升是义服,故云“下”也。
云“斩衰正服,变而受之此服也”者,下注云“重者轻之故也”。云“三升,三升半,其受冠者同,以服至尊,宜少差也”者,以父与君尊等,恩情则别,故恩深者三升,恩浅者三升半,成布还三升,故云少差也。
齐衰四升,其冠七升。以其冠为受,受冠八升。(言受以大功之上也。此谓为母服也。齐衰正服五升,其冠八升。义服六升,其冠九升。亦以其冠为受。凡不著之者,服之首主於父母。)
[疏]注“言受”至“父母”。
○释曰: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。云“言受以大功之上也”者,以其降服,大功衰七升;正服,大功衰八升,故云大功之上。云“此谓为母服也”者,据父卒为母而言,若父在为母,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。云“齐衰正服五升,其冠八升,义服六升,其冠九升,亦以其冠为受,凡不著之者,服之首主於父母”者,上斩言三升主於父,此言四升主於母,正服以下轻,故不言从可知也。
む衰四升有半,其冠八升。(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。服在小功之上者,欲著其缕之精粗也。升数在齐衰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。)
[疏]注“此谓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释曰:云“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”者,是正经文也。云“服在小功之上者,欲著其缕之精粗也”者,据升数合在杖期上,以其升数虽少,以缕精粗与小功同,不得在杖期上,故在小功之上也。云“升数在齐衰之中者,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”者,据缕如小功,小功已下乃是兄弟,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。至尊,则天子是也。
大功八升,若九升。小功十升,若十一升。(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。不言七升者,主於受服,欲其文相值,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,正服衰八升,其冠皆十升。义服九升,其冠十一升。亦皆以其冠为受也。斩衰受之以下大功,受之以正者,重者轻之,轻者从礼,圣人之意然也。其降而在小功者,衰十升,正服衰十一升,义服衰十二升,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。此大功不言受者,其章既著之。)
[疏]注“此以”至“著之”。
○释曰:云“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”者,以其小功、大功俱有三等,此唯各言二等,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。以此二小功衰,衰受二大功之冠,为衰二大功,初死,冠还用二小功之衰,故转相受也。云“不言七升者,主於受服,欲其文相值”者,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,《殇大功章》云“无受”,此主於受,故不言七升者也。
云欲其文相值,值者,当也,以其正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,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;既葬,受衰十升,冠十一升,义服,大功衰九升,其冠十一升,与正服小功衰同;既葬,以其冠为受,受衰十一升,冠十二升,初死,冠皆与小功衰相当,故云文相值也,是冠衰之文相值。云“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,正服衰八升,其冠皆十升,义服九升,其冠十一升,亦皆以其冠为受也”,郑言此者,既解为文相值,又覆解文相值之事。
若然,降服既无受,而亦覆言之者,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。必冠同者,以其自一斩及四齐,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,及至正大功衰八升,冠十升,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,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,则冠宜十一升。义大功衰九升者,冠宜十二升,则小功缌麻冠衰同,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,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,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,缌麻冠衰当十五升,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,与吉无别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