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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[疏]“祭天”至“地瘗”。
  ○注“升沈”至“作殪”。
  ○释曰:上论天子在国行会同之礼,於国之四郊拜礼於日月山川之神,以为盟主,已备於上。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,据天子巡守於四岳,各随方向祭之,以为盟主,故重见此文。云“升、沈必就祭者也”者,对上经山川丘陵,但於四郊望祭之,故不言升沈之事。此经言升沈,必是就山川丘陵,故言升沈。案《尔雅》云:“祭山曰悬,祭川曰浮沈。”不言升,此山丘陵云升者,升即悬也。
此祭川直言沈,不言浮者,以牲体或沈或浮,不言浮,亦文略也。云“就祭,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神也”者,此经主为天子,春东郊,夏南郊,皆礼日,即此经“祭天燔柴”也;秋西郊,即此经“祭山丘陵升”是也;冬北郊,即此经“祭川沈祭地瘗”也。以其川即四渎也,郑兼言诸侯之盟者,以其诸侯自盟,亦祭山川为神主,故兼言之。此经兼有王官之伯,以月为神主。不言者,无正文,故不言也。
云“其盟,忄曷於著明者”,亦如上释以日月为明,山川为著也。云“燔柴、升、沈、瘗,祭礼终矣”者,案《周礼》祀实柴燎是歆神始,礼未终,而言礼终者,以其祭礼有三始,乐为下神始,柴为歆神始,牲体为荐馔始,燔柴是乐为下神之後,是下神之礼终,故云礼终。案《尔雅》:“祭天曰燔柴,祭地曰瘗埋。”柴与瘗相对,则瘗埋亦是歆神。若然,则升沈在柴瘗之,则升沈亦是歆神之节,皆据乐为下神之後,而为祭礼终矣或可。
《周礼》此三者为歆神,至祭祀之後,更有此柴瘗升沈之事,若今时祭祀讫,始有柴瘗之事者也。引《郊特牲》者,案《易纬》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,春分以後,始日长,於建寅之月郊天。云“迎长日之至”者,预迎之。又云“大报天而主日也”者,郑注云:“大犹遍。”谓郊天之时,祭尊可以及卑,日月以下皆祭,以日为主。又云《大宗伯职》曰“以实柴祀日月星辰”者,此所引不取月与星辰之义,直取日而已与?此经燔祭文同。
郑引此诸文者,欲证此经祭天燔柴是祭日,非正祭天神,以其日亦是天神,故以祭天言之,是以郑云“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”。又云“柴为祭日,则祭地瘗者,祭月也”者,以其前文天子在国祀日月,燔祭既是日,祭地是月可知,亦非正地神也。云“日月而云天地,灵之”者,以其尊之欲为方明之主,故变日月而云天地,是神灵之也。
云“《王制》曰:王‘巡守,至於岱宗,柴’,是王巡守之盟,其神主日也”者,案彼注以为告至,案祀典“岁二月东巡守,至於岱宗,柴”,注为考绩燔燎柴。此又为祭日柴,不同者,但巡守至岱宗之下,有此三种之柴,告至讫,别有考绩,皆正祭之神,别有祭日,以为方明之主。《尚书》与《王制》并此文唯有柴之文,故注不同,互见为义,明皆有,是以此引《王制》之柴以为祭日。
引《春秋》者,僖公二十八年,晋文公败楚於城濮,为践土之盟。《传》云:“山川之神。”引之,证诸侯之盟用山川为主。此不言宋仲几者,所引之言,皆是诸侯之事。云“月者,大阴之精,上为天使,臣道莫贵焉”者,郑注《周礼九嫔职》引孔子云:“日者天之明,月者地之理。阴契制,故月上属为天,使妇从夫。放《月纪》”,此二处俱是纬文。
郑言此者,证王官之伯,臣中最尊,奉王使出与诸侯盟,其神主月,以其无正文,故言“与”以疑之。乡来所解,诸侯以山为主,王官之伯以月为主。案襄十一年《左传》云:秋七月,诸侯同盟於亳,云“司慎、司盟,名山、名川”,彼非直有山川,兼有二司,则此所云日月山川者,兼有此二司可知。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会诸侯而盟,若受弓矢之赐,得专征伐,亦与诸侯为盟。
  记。几俟于东箱。(王即席,乃设之也。东箱,东来之前,相翔待事之处。)
  [疏]“记几俟于东箱”。
  ○注“王即”至“之处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王即席,乃设之也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记:“宰夫筵出自东房。”则此天子礼,几筵亦在东房,其席先敷其几,且俟于东箱,待王即席,乃设之,谓若《聘礼》宾即席乃授几。若然,《公食大夫》:“宰夫设筵,加席几。”同时预设者,公亲设氵音,可以略几,故以几与席同时设之。若为神几筵,亦同时而设,故《聘礼》:“几筵设,摈者出请命。
”云“东箱,东夹之前”者,案上文觐在文王庙中,案郑《周礼》注,宗庙路寝制如明堂,明堂有五室、四堂,无箱夹,则宗庙亦无箱夹之制。此有东夹者,此周公制礼,据东都乃有明堂。此文王庙仍依诸侯之制,是以有东夹室。若然,《乐记》注云“文王庙为明堂制”者,彼本无“制”字,直云文王庙为明堂。云“相翔待事之处”者,翔谓翱翔无事,故《公食》宾将食辞於公亲临己食,公揖退於箱以俟宾食,是相翔待事之处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