云“士带博二寸,再缭四寸,屈垂三尺”者,此亦《玉藻》文。大夫已上大带博四寸。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,博二寸,再缭共为四寸,屈垂三尺。则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。云“素,白韦”者,案《玉藻》云:“,君朱,大夫素,士爵韦。”彼以为总目,而云君朱,大夫素,士爵韦,是色不同。下云韦者,是君、大夫同用韦也。但彼是玄端服之,此士用素韦为之,故郑云白韦也。又云“,长三尺”至“博二寸”,亦皆《玉藻》文。
郑彼注云:“颈五寸,亦谓广也。颈中央、肩两角皆上接革带,肩与革带广同。”此即黻也。祭服谓之黻,朝服谓之也。云“天子与其臣,玄冕以视朔,皮弁以日视朝”者,此约《玉藻》而知。案彼云天子玄端,“听朔於南门之外”,“皮弁以日视朝”。又云诸侯“皮弁以听朔於大庙,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”,彼注云:“端当为冕。”谓天子以玄冕听朔於南门之外、明堂之中。彼皆不言臣,此郑兼言臣者,欲见在朝君臣同服。
引之者,证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诸侯之士。则诸侯与其臣与子加冠,同服皮弁以筮日。天子与其臣与子加冠,同服玄冕以筮日矣。知天子服玄冕、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,郑既取君臣同服,明筮时还君臣同服。若云天子用玄冕、诸侯用皮弁,其臣不得上同于君,君下就臣同朝服也。云“凡染黑,五入为纟取,七入为缁,玄则六入与”者,案《尔雅》一染谓之纟原,再染谓之,三染谓之。”此三者皆是染赤法。
《周礼锺氏》染鸟羽云:“三入为,五入为纟取,七入为缁。”此是染黑法,故云凡染黑也。但《尔雅》及《周礼》无四入与六入之文,《礼》有色朱玄之色,故注此玄则六入,下经注云朱则四入,无正文,故皆云“与”以疑之。但《论语》有绀纟取连文,绀又在纟取上,则以入赤为朱,若以入黑则为绀。故《淮南子》云:“以涅染纟取则黑于涅。”又以绀入黑汁则为纟取,故绀纟取连言也。若然,玄为六入,缁为七入,深浅不同。
而郑以衣与冠同,以缁与玄同色者,大同小异,皆是黑色,故云同也。
有司如主人服,即位于西方,东面,北上。(有司,群吏有事者,谓主人之吏,所自辟除,府史以下,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。)
[疏]“有司”至“北上”。
○释曰:此论主人有司从主人有事,故立位于庙门外西方,东面以待事也。
○注“有司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释曰:士虽无臣,皆有属吏、胥徒及仆隶,故云“有司,群吏有事者”也。云“谓主人之吏,所自辟除,府史以下”者,案《周礼》三百六十官之下,皆有府史胥徒,不得君命,主人自辟除,去役赋,补置之,是也。又案《周礼》皆云府史,此云群吏,吏、史亦一也。故举汉法为证。又《周礼》郑注云:“官长所自辟除。”此云主人者,以此经云主人,故依经而直云主人,主亦为长者也。
又此注以有司为群吏,案《特牲》以有司为士属吏,不同者,言群吏则为府吏胥徒也;言属吏则谓君命之士。是以下文“宿赞冠者”注云:“谓宾若他官之属,中士若下士也。”又主人赞者,亦云“其属中士若下士”,是言属者尊之义。《特牲》之“有司,士之属吏”亦亲类也。《特牲》有司之上有子姓,此文无者,彼祭祀事重,故子姓皆来;此冠事稍轻,故容有不至,故不言。
筮与席、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(筮,所以问吉凶,谓蓍也。所卦者,所以画地记爻,《易》曰:“六画而成卦。”馔,陈也。具,俱也。西塾,门外西堂也。)
[疏]“筮与”至“西塾”。
○释曰:下云“布席于门中西阈外”,彼据筮。此云西塾,据陈处。
○注“筮所”至“堂也”。
○释曰:“筮,所以问吉凶,谓蓍也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龟为卜,策为筮。”故知问吉凶谓蓍。案《易》筮法用四十九蓍,“分之为二以象两,卦一以象三,揲之以四以象四时。归奇于扌力以象闰”,“十有八变而成卦”是也。云“所卦者,所以画地记爻”者,筮法,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,但古用木画地,今则用钱。以三少为重钱,重钱则九也。三多为交钱,交钱则六也。两多一少为单钱,单钱则七也。两少一多为拆钱,拆钱则八也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