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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假器於大夫。(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。)
  [疏]“假器於大夫”。
  ○注“不敢”至“祭器”。
  ○释曰:案《曲礼》云:“大夫士去国,大夫寓祭器於大夫,士寓祭器於士。”注云:“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後还。”若然,卑者不得用尊者之器,是以此大夫聘使,不得将己之祭器而行致饔饩,虽是祭器,人臣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。是以聘使是大夫,还於主国,大夫假祭器而行之。
  分肉及、车。(分犹赋也。,人也。车,巾车也。二人掌视车马之官也。赋及之,明辩也。古文分作纷。)
  [疏]“分肉及车”。
  ○注“分犹”至“作纷”。
  ○释曰:此谓怒讫归胙在下。云“,人也。车,巾车也”者,案《周礼》天子夏官有人职掌养马,春官有巾车职。诸侯虽兼官,亦当有人、巾车,是故引《周礼》为证。
  聘日致饔。(急归大礼。)明日,问大夫。(不以残日问人,崇敬也。古文曰问夫人也。)夕,夫人归礼。(与君异日,下之也。今文归作馈。)
  既致饔,旬而稍,宰夫始归乘禽,日如其饔饩之数。(稍,禀食也。乘禽,乘行之禽也,谓雁鹜之属。其归之,以双为数。其,宾与上介也。古文既为饩。)
  [疏]“既致”至“之数”。
  ○注“稍禀”至“为饩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既致饔,旬而稍”者,以其宾客之道,十日为正,行聘礼既讫,合归一旬之後,或逢凶变,或主人留之,不得时反,即有稍礼。故下文云:“既将公事,宾请归。”注云:“谓已问大夫,事毕请归,不敢自专,谦也。主国留之,飨食燕献无日数,尽殷勤也。”是主人留之。是以《周礼浆人》亦“共宾客之稍礼”,注云:“稍礼非飧饔之礼,留王稍所给宾客者,浆人所给,亦六饮而已。”诸侯相待亦如之,是其留致稍者也。
云“乘禽,乘行之禽也”者,别言此者,欲见此乘非物四曰乘,言如其饔饩之数者,一牢当一双,故《聘义》云“乘禽日五双”,是此饔饩五牢者也。云“雁鹜之属”者,案《尔雅》“二足而羽”,若然,上介三牢则三双也,士介一牢则一双也,羽谓之禽,故以禽为雁鹜之属。云“其,宾与上介也”者,以其下文别有士介故也。
  士中日则二双。(中犹也。不一日一双,大寡,不敬也。)
  凡献,执一双,委其馀于面。(执一双,以将命也。面,前也,其受之也。上介受以入告之,士举其馀从之,宾不辞,拜受于庭。上介执之,以相拜于门中,乃入授人。上介受,亦如之。士介拜受于门外。)
  [疏]“凡献”至“于面”。
  ○注“执一”至“门外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上介受以入告之,士举其馀从之”者,此乘禽而云“凡献”,宜约私献。私献,摈者取献以入,士举其馀。此若上介受入,明其馀士举从入可知。云“不辞,拜受于庭”者,以其经无辞文,又饔饩云礼辞,明此禽礼轻,无辞,受于庭可知。“上介执之,以相拜于门中,乃入授人”者,此亦约私献,私献之时,摈者取献以入,又云摈者立于阈外,以相拜宾,辟摈者,授宰夫是其约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