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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○注“受饔饩也”。
  ○释曰:上文遭主国之丧,宾唯饔饩之受,受礼亦饔饩之礼。
  不受飨食。(亦不受加。)
  [疏]“不受飨食”。
  ○注“亦不受加”。
  ○释曰:上文遭主国之丧,云“唯饔饩之受”,注云:“受正不受加也。”加,即此飨食也,故此云“亦不受加”也。
  赴者至,则衰而出,(礼为邻国阙,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。)
  [疏]“赴者”至“而出”。
  ○注“礼为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礼为邻国阙”者,案襄二十三年,《春秋左氏传》云:“杞孝公卒,晋悼夫人丧之,平公不彻乐,非礼也。礼,为邻国阙。”服注云:“邻国尚为之阙乐,况舅甥之亲乎?”若然,赴者至,主国君使者衰而出,则主国可以阙乐。云“於是可以凶服将事”者,谓主人所归礼,则宾可以凶服受之,其正行聘享,则著吉服矣。故《杂记》云“执玉不麻”是也。
  唯稍受之。(稍,禀食也。)
  [疏]“唯稍受之”。
  ○注“稍禀食也”。
  ○释曰:礼,君行师从,卿行旅从。从者既多,不可阙於稍食。案《周礼》每云“稍事”,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,故谓米禀为稍。
  归,执圭复命于殡,升自西阶,不升堂。(复命于殡者,臣子之於君父,存亡同。)
  [疏]“归执”至“升堂”。
  ○注“复命”至“亡同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即位踊”,论使者丧,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。云“臣子之於君父,存亡同”者,案《礼记》奔父母之丧,升自西阶。此复命於殡,亦升自西阶法。生时出必告,反必面,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。
  子即位,不哭。(将有告请之事,宜清净也。不言世子者,君薨也。诸臣待之,亦皆如朝夕哭位。)
  [疏]“子即位不哭”。
  ○注“将有”至“哭位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