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燎于门内之右。(为哭者为明。)
  [疏]“宵为”至“之右”。
  ○注“为哭者为明”。
  ○释曰:燎,大烛,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,奠於柩车西,鬼神尚幽ウ,不须明。柩车东有主人,阶有妇人,故於门右照之,为明而哭也。
  厥明,陈鼎五于门外,如初。(鼎五,羊、豕、鱼、腊、鲜兽各一鼎也。士礼,特牲三鼎,盛葬奠加一等,用少牢也。如初,如大敛奠时。)
  [疏]“厥明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注“鼎五”至“奠时”。
  ○释曰:自此尽“主人要节而踊”,论葬日之明,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。知五鼎是“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”者,以下经云羊左胖,豕亦如之,鱼、腊、鲜兽皆如初,与少牢礼同,故知也。云“士礼,特牲三鼎”者,《特牲馈食礼》陈三鼎,故知也。云“盛葬奠加一等,用少牢也”者,以其常祭用特牲,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,同是盛此葬奠,故加一等用少牢也。云“如初,如大敛奠时”者,以其上迁祖奠时,云如殡谓如大敛,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,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。虽如大敛,鼎数仍不同,以其大敛三鼎,此则五鼎。然大小敛时无黍稷,朔月则有黍稷,此葬奠又无黍稷者,大敛前无黍稷者,以其初死,至朔月乃有之,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。今葬奠更无黍稷者,以其始死至殡,自启至葬,其礼同,故无黍稷亦同也。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,若用特豚者,或一鼎,或三鼎,若《士冠礼》醮子及《婚礼》盥馈并小敛之奠,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。三鼎者,《婚礼》同牢,《士丧》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,皆三鼎,而以鱼、腊配之是也。其用少牢者,或三鼎,或五鼎,三鼎者,则《有司彻》云:“陈三鼎,如初。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,故用少牢而鼎三也。五鼎者,少牢五鼎,大夫之常事,此葬奠,士摄之奠用少牢,亦五鼎。《聘礼》致飧,众介皆少牢,亦五鼎。《玉藻》诸侯朔月少牢,亦五鼎。其用大牢者,或七,或九,或十,或十二。其云七鼎九鼎者,《公食大夫》下大夫大牢鼎七,上大夫鼎九是也。鼎十与十二者,《聘礼》致飧於宾,饪一牢,鼎九,羞鼎三,是十二也。又云上介饪一牢,鼎七,羞鼎三,是其十。若然,案《郊特牲》云“鼎俎奇而笾豆偶”,以象阴阳,鼎有十与十二者,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,数则为奇数也。
  其实:羊左胖,(反吉祭也。言左胖者,体不殊骨也。)
  [疏]“其实羊左胖”。
  ○注“反吉”至“骨也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反吉祭也”者,以其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吉祭皆升右胖,此云“左胖”,故云反吉祭也。云“言左胖者,体不殊骨也”者,既言左胖,则左边共为一段,故云体不殊骨。虽然,下云“髀不升”,则除髀以下,专胳仍升之,则与上肩胁脊别升,则左胖仍为三段矣。而云体不殊骨,据脊胁以上,专胳已下,共为一,亦得为体不殊骨也。
  髀不升,(周贵肩贱髀。古文髀作脾。)
  [疏]“髀不升”。
  ○注“周贵肩贱髀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髀不升”者,则专已上去之,取专胳已下。云“周贵肩贱髀”者,案《祭统》云:“殷人贵髀,周人贵肩。”故云髀不升。
  肠五,胃五,(亦盛之也。)
  [疏]“肠五胃五”。
  ○注“亦盛之也”。
  ○释曰:“亦盛之”者,以其不用《特牲》,而用《少牢》,是盛葬奠。案《少牢》用肠三,胃三,今加至五,亦是盛此奠也。
  离肺。(离,扌奎。)
  [疏]“离肺”。
  ○注“离扌奎”。
  ○释曰:此非直升肠胃,又升离肺者,案《少仪》云“牛羊之肺,离而不提心”,注云:“提犹绝也。奎刂离之,不绝中央少者,使易绝以祭耳。”此为食而举,亦名举肺也。
  豕亦如之,豚解,无肠胃。(如之,如羊左胖,髀不升,离肺也。豚解,解之如解豚,亦前肩、後肫、脊、胁而已。无肠胃者,君子不食溷腴。)
  [疏]“豕亦”至“肠胃”。
  ○注“如之”至“溷腴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亦如之”,郑云“如之,如羊左胖,髀不升,离肺也”者,谓豕与羊同者左胖,虽同,仍与羊异,以其羊则体不殊骨,上下共为二段,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,故别云“豚解”。豚解总有七段,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。云“亦前肩、後肫、脊、胁而已”者,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。云“君子不食溷腴”者,《礼记少仪》文。彼郑注云:“谓犬豕之属,食米者也。腴有似人秽。”引之者,证不取肠胃之义也。
  鱼、腊,鲜兽,皆如初。(鲜,新杀者,士腊用兔。加鲜兽而无肤者,豕既豚解,略之。)
  [疏]“鱼腊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注“鲜新”至“略之”。
  ○释曰:云“士腊用兔”者,谓此腊是其乾者。云“鲜,新杀”者,二者皆用兔。必知“士腊用兔”者,虽无正文,案《少牢礼》,大夫腊用麋,郑云:“大夫用麋,士用兔与?”以无正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。此亦云士腊用兔,虽不云与,亦同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