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疏]注“其陈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释曰:自此至“牵羊以致之”,论主国大夫饩宾及上介之事。云“陈於门外”,知者,经无牢米八门之文,故明是门外可知,与君饩士介同。云“黍粱各二筐,稷四筐,二以并,南陈,无稻”者,案上使卿归饔饩之时,米百,设於中庭,十以为列,北上,稻、粱、黍各二行,稷四行。此云“八筐”,黍、、稷亦宜法其行数,故知黍、粱各二筐,稷四筐。知二以并南陈者,以其君米北上,故知此亦北上,南陈。
知二以并者,以其陈米,粱、黍、稻不杂陈,则知此筐米亦不杂陈,二以并可知。云“无稻”者,见记云“凡饩大夫,黍、粱、稷筐五斛”是也。云“牲陈於後,东上”者,此与君饩士介略同,饩士介时,不言门东西,郑注云“当门”,则知此门外亦当门。君饩宾,米在庭,牲在门西,虽不正当米南,亦得牲在其南,故知此牲陈亦在米南可知。知东上者,君饩宾时,陈於门西东上也。
云“不馔於堂庭,辟君也”者,案上君致饔饩,笾豆在堂,牲牢米等在庭,此在门外,故云辟君也。若然,案《掌客》邻国之君来朝,卿皆见以羔,膳大牢,侯伯子男膳特牛,彼又无筐米,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,有筐米者,彼为君礼,此是臣礼,各自为差降,不得以彼难此。
宾迎,再拜。老牵牛以致之,宾再拜稽首受。老退,宾再拜送。(老,室老,大夫之贵臣。)
[疏]注“老室”至“贵臣”。
○释曰:案《丧服》:“公士大夫之众臣,为其君布带、绳屦。《传》曰:室老,士贵臣,其馀皆众臣也。”郑注云:“室老,家相也,士邑宰也。”即此室老贵臣者,家相邑宰之属,故为贵臣也。
上介亦如之。众介皆少牢,米六筐,皆士牵羊以致之。(米六筐者,又无粱也。士亦大夫之贵臣。)
[疏]注“米六”至“贵臣”。
○释曰:言“又无粱也”者,上文八筐无稻,从上去之,明知此亦从上去之,无粱,其稻、粱是加,故去之。云“士亦大夫之贵臣”者,即是大夫邑宰也,以其大夫使之,故知大夫之贵臣也。
公於宾,壹食,再飨。(飨,谓亨大牢以饮宾也。《公食大夫礼》曰:“设洗如飨。”则飨与食互相先後也。古文壹皆为一,今文飨皆为乡。)
[疏]注“飨谓”至“为乡”。
○释曰:此篇虽据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诸侯,其臣聘使牢礼皆同,无大国次国之别。是以《掌客》五等诸侯相朝,其下皆云群介、行人、宰、史皆有飧饔饩,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。又云“凡诸侯之卿、大夫、士为国客,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”,郑注云:“尊其君以及其臣也。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。数爵,卿也,则飧二牢,饔饩五牢;大夫也,则飧大牢,饔饩三牢;士也,则飧少牢,饔饩大牢也。此降小礼,丰大礼也。
以命数则参差难等,略於臣用爵而已。”以此言之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大聘使卿,主君一食再飨;小聘使大夫,则主君一食一飨。若然,案《掌客》子男一食一飨,子男之卿再飨。多於君者,以其君臣各自相望,不得以君决臣也。云“飨,谓亨大牢以饮宾也”者,以其飨礼与食礼同,食礼既亨大(元缺止此)牢,明飨礼亨大牢可知。但以食礼无酒,飨礼有酒,故以饮宾言之。引《公食》飨与食互相先後者,此经先言食,後言飨,则食在飨前。
《公食》言设洗如飨礼,则飨在食前,飨先後出於主君之意,故先後不定也。
燕与羞,ㄈ献,无常数。(羞,谓禽羞雁鹜之属,成孰煎和也。ㄈ,始也。始献,四时新物,《聘义》所谓时赐无常数,由恩意也。古文ㄈ作淑。)
[疏]“燕与”至“常数”。
○注“羞谓”至“作淑”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