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士春秋习射于谢。大夫、士同建物而云各者,虽同建物,仞则大夫五仞、士三仞,不同,故云各也。
无物,则以白羽与朱羽糅,杠长三仞,以鸿ㄕ韬上,二寻。(无物者,谓小国之州长也。其乡大夫一命,其州长士不命,不命者无物。此旌也,亦所以进退众者。糅,杂也。杠,ㄅ也。七尺曰仞。鸿,鸟之长ㄕ者也。八尺曰寻。今文糅为缩,韬为。)
[疏]“无物”至“二寻”。
○注“无物”至“为”。
○释曰:云“无物者,谓小国之州长也”者,案《典命》:“子男之卿再命,大夫一命,士不命。”大夫一命,得建物。士不命,则无物,是以不得与上“各以其物”同,别为此旌。云“此旌也”者,据下文“士鹿中旌”也。下云:“君国中射,则皮树中,以旌获。”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,士卑不嫌,命士以上,尊卑自异也。云“亦所以进退众”者,此非直用之於获,案《丧大记》君葬时,执居前诏倾亏,亦所以进退众人也。
云“七尺曰仞”者,无正文,郑案《书传》云:雉长三丈高一丈,则墙高一丈。《礼记祭义》云:“筑宫仞有三尺。”墙高一丈,云仞有三尺,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,故知七尺曰仞也。王肃则依《小尔雅》四尺曰仞,孔君则八尺曰仞,所见不同也。云“鸿,鸟之长ㄕ者”也者,ㄕ则项也。云“八尺曰寻”者,亦无正文,《冬官》云“车有六等之数”,云“殳长寻有四尺”,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,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。
凡挟矢,於二指之横之。(二指,谓左右手之第二指,此以食指、将指挟之。)
[疏]“凡挟”至“横之”。
○注“二指”至“挟之”。
○释曰:云“二指,谓左右手之第二指”,知左右手皆挟之者,以云“二指之横之”,则知左右手也。云“此以食指、将指挟之”者,以左擘指拓弓,右擘指钩弦,故知挟矢以第二、第三指。第二指为食指,《左传》云“子公之食指动”是也。第三指为将指,《左传》云“吴王阖闾伤於将指”是也。故云食指将指之挟之。知不在无名指者,以无名指短,与将指不相应,故知不是也。
司射在司马之北。
[疏]“司射在司马之北”。
○释曰: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,故明之也。
司马无事不执弓。(以不主射,故也。)
始射,获而未释获;复,释获;复,用乐行之。(君子取人以渐。)
[疏]“始射”至“行之”。
○释曰:始射,获而未释获,据三耦射时。云“复释获”者,据第二番射时。复用乐行之,据第三番射时。
上射於右。(於右物射。)
,长如,博三寸,厚寸有半,龙首,其中蛇交,韦当。(博,广也。两端为龙首,中央为蛇身相交也。蛇龙,君子之类也。交者,象君子取矢於上也。直心背之衣曰当,以丹韦为之。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,分委於当。)
[疏]“长”至“韦当”。

